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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和亭个人简介及其演讲纲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4日 15:45 新浪财经

  贾和亭个人简历

  贾和亭,男,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经济学院,获学士学位。1982年9月在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工业处工作,其间被派往北京市经委企业管理处锻炼实习一年。1984年1月至1996年5月在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1996年5月至今在深圳市政府工作,历任口岸办主任、体改办主任、国资办主任。

  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企业改革工作,曾任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以及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培训中心、北京经济学院、深圳职业教育学院兼职教授。熟悉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表过有关企业改革方面40多万字的专著和文章。

  演讲纲要

  深圳市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践及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设想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主要是国有经济。国有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就是蕴含在企业中运营的国有资产。因此,搞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发扬敢闯敢试的精神,以理顺产权关系为主线,较早地进行了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出了以确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为核心,“三个层次”为主要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和沿革

  传统体制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相关部门同时承担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导致政企不分,各个部门从自身工作的角度出发,都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权力,所有者职能被严重分割,形成多头管理,谁都对企业伸手,谁又都不能对企业负最终责任。这种政资不分、政企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要求必须从制度上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适应深圳改革的小环境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大环境,逐步探索形成的。

  1、深圳改革的小背景

  从深圳自身经济发展的小背景看,特区成立之初,就在机构设置上借鉴香港等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小政府、大社会”,较早地实施政企分开工作。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深圳就撤消了有关职能专业局,在剥离政府职能后成为经济实体,变为实实在在的企业法人。这样,国有企业就成为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可以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有“婆婆”,但企业里面的国有资产却不可没人管理。为了填补企业里面国有资产的管理真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时的市委、市政府领导,以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决定成立专门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此,拉开了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有效形式的帷幕。

  2、全国改革的大背景

  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推行承包和租赁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当时世界银行等一批外国专家认为:仅仅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还不够,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也要分开。在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国家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分开的同时,要由税利不分转为税利分开。政府作为全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应向所有企业收取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用于“人吃马喂”和发展国防、教育、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而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应向企业收取资产收益,即利润,用于企业再发展。上述理论探讨的结果,深深地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结果之一就是在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随后,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正是在上述深圳的小背景和全国的大背景下,深圳开始了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艰难历程。

  (二)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

  深圳发扬敢闯精神,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历经十几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勇于创新,逐步完善。

  1985年前后,借鉴香港的做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造“小政府、大社会”,陆续撤消了机械、纺织、轻工、物质等政府专业主管局,企业没有了上级行政主管单位。

  1987年,针对取消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后,出现国有资产监管真空的问题,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资产经营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专门行使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职能。当时,这个公司仍然是个政企不分的公司,承担了较多的行政管理职能。

  1992年,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高层议事机构。

  1993年,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处理国有资产管理日常事务,市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国资办与市投资管理公司两快牌子、一套人马管理,合署办公。与此同时,深圳市委还专门设立了企业工委。

  1996年3月,市国资办与市投资管理公司正式分离。国资办作为国资委办事机构以及政府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投资管理公司经市国资委授权,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从事国有资产运营。同时,本着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撤消了企业工委,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党委,在市委组织部监管下,对下属企业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

  1996年11月,市委、市政府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市属一级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管理,市委组织部对主要领导任免实行事前或事后备案制度。

  1996年12月,为了引入竞争,提高效率,按照突出主导产业的原则,重组了市投资管理公司。除仍保留投资管理公司外,又新组建了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和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形成了三家资产经营公司“三足鼎立”的格局。投资管理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主要覆盖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主要覆盖建筑、安装、施工领域的国有企业;商贸投资控股公司经营的国有资产主要覆盖商业、贸易、旅游领域的国有企业。

  至此,以产权管理为主线、以授权经营为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新体制形成。

  2002年,为探索更加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形式,深圳市又选择了五家资产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较好、领导班子比较得力的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第二个层次。

  二、深圳市“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

  目前,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构架是:国资委(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三个层次”体制。

  (一)“三个层次”的职能定位

  第一层次——市国资委(市国资办)

  市国资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负责对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通过国资委会议和国资委主任会议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确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审议并确定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审议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提出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资办作为市国资委的工作机构,在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具体负责行使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及国资委制定的有关政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受理重大事项报告;对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监督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指导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受理对资产经营的投诉并查明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层次——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

  作为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代表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处置等出资者权利。资产经营公司有两种类型:一是纯粹型的控股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和商贸控股公司,二是混合型的控股公司—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主要承担资本经营、发展规划、产权管理、人事管理等四项职能。

  资本经营职能:主要是按市场规则进行股权运作,对全资、控股企业进行重组,提升企业的资产质量和效益水平;推进全资、控股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改制;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放小和退出工作,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培育经济增长点。

  发展规划职能:主要是确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总体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实施。

  产权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收益管理、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

  人事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委派或推荐企业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以及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规定任免或选举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不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从事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

  第三层次——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按产权关系分别隶属于现有的市属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和五家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具体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与传统体制相比,“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一是通过取消行业主管局,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实行授权经营,构建了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之外的资产运营系统,实现了政资分开;

  二是通过强化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职能,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是明确了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地位,解决了多头管理和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理顺了产权关系,强化了产权约束,并形成了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的行为导向机制。

  “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管体制的建立,在上层(国资委)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在中层(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实现了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企业)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体制上的保障。

  (三)“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监管方式

  “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具体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上明确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在各个层面形成了各自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1、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对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方式。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以产权为纽带,以出资者代表的身份,主要通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完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审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资产经营方案以及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加强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审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全资、控股企业进行监管。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包括成本费用、利润、投资、资产重组、融资等,通过编制全面经营预算的方式,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一次性审查通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和完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产权代表以个人名义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的决定在企业发表意见,最终影响企业的决策。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明确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考核产权代表的业绩,制定产权代表的报酬和奖惩办法。

  (3)选择经营者。根据管资产与管人、管事既相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或推荐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

  (4)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及财务部长下管一级管理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向所属一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财务总监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的章程、财务制度的要求对规定事项与经理实行联签制度。

  (5)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监事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派产权单位报告工作,内容包括: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企业经营运作情况等。

  (6)建立审计监督制度。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产权代表离任审计和期中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考核奖惩、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重要依据。

  (7)健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所属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国有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利润率、不良资产比率等项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2、市国资委(国资办)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监管方式。

  市国资委(国资办)根据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的要求,通过加强对资产质量、运营状况和布局调整等进行指导,健全和完善考核和审计制度,强化收益预决算等方式,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实施监管。

  (1)审批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监管。

  (2)实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向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收取的以现金形式表现的利润或股息、红利。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收益,控制第二层次各项非经营性支出,市国资委(办)对授权经营资产收益编制收益预算。收益预算计划及执行情况由国资委(办)审定后,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3)实施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

  市国资委(办)通过与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书,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对运营效益好、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4)市国资办参与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

  根据“党管干部”与《公司法》相衔接的原则,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办联合考查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外派监事等,根据规定程序提出任免或推荐意见。

  (5)派出监事会,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运营状况。

  (6)规范管理,建立产权登记、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基础管理与监督。

  规范和完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根据情况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7)根据审计、举报等,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查处。

  3、市国资委(办)其他监管措施

  (1)加强产权交易管理。

  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产权转让的市场监督体系。市国资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发文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推行产权交易的“阳光工程”,实现国有资产交易的市场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治腐败。

  (2)加强企业工资管理,控制国有资产的运营成本。

  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控制,员工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通过效益工资和当年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挂钩等办法,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

  (3)对企业治理结构进行规范。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实行董事会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优化监事会人员结构,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职能。

  (4)制定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如2001年,会同市体改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等“1+11”个文件,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清产核资、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经营者和员工持股、资产流失查处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规范运作。

  三、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市自1987年以来,在全国较早地开始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现在看来,我们的许多改革做法都是符合十六大精神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我们距离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比较虚化。第一个层次的市国资委实际上是个会议体,不是法定的部门机构,其决策权力很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召开一次会议很不容易,往往不能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市国资办作为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实际权力很小,不能充分发挥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企业看成一枚“橡皮图章”。另外,第一个层次并没有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种局面导致对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比较薄弱,对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基本上没有制约和监督。

  二是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职能既有不到位,又有越位和错位。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在文件上有明确定位,主要是行使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本运营。但在实际运作中不够规范。究其原因,从主观上看,是由于资产经营公司的某些人员缺乏资本运作的意识和经验,仍习惯于管理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从客观上看,是由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把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其实施行政和社会管理的“漏斗”,使之成为政府的“二传手”,致使资产经营公司存在复归旧体制的危险,退化为原来意义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三是资产经营公司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没有落到实处。早在1996年,我市就提出资产经营公司要管资产和管人相结合,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脱节,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一级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完全的自主任免权。另外,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责、权、利不统一。这些人本应以出资人的身份履行国有股东代表的责任,但是他们进入企业后,往往与企业经理层坐在同一条板凳上,形成利益共同体,追求的不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监事会等都流于形式。

  四是不少基层企业搞纯管理,缺乏核心业务和拳头产品。处在三个层次架构中第三层次的企业,本来应该是创造价值、实现经济效益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不少集团公司乃至其下属的企业都是纯管理型的,层层搞管理,导致管理层次过多、管理成本过高,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企业上缴的利润。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产权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不高,不少都是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分析,剖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只有认清形势,狠抓落实,才能保持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先发优势,否则就会落后于人。

  四、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勇于创新,大胆突破,进一步落实“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以强化职能、健全手段、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全面创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改进和健全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充实和提高人员力量。有两种方案可供考虑:

  方案一:撤消市国资委和国资办,设立市国资局,将市委组织部对企业干部管理的职能并入市国资局,使之成为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的实体职能部门,改变现行国资办作为国资委的办事机构,决策和监管职能弱化的状况。

  方案二:撤消市国资委和国资办,同时设立市国资局和市企业工委,将市委组织部对企业干部管理的职能移交市企业工委,采取“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的方式。

  两种方案比较分析:方案一主要体现了由管资产的部门同时管人且管事,更加符合党的十六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方案二把管资产的部门和管人的部门在形式上还是分开了,难以区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到底是市委的机构还是政府的机构,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由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不太一致。

  我们倾向于方案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立后,应进一步健全机构,转变职能;国资局局长可以考虑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国资局内部在国资办原有处(室)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增设董事和监事管理、稽查和企业财务监管等处(室)。

  (二)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和职能

  鉴于国有资产包括企业中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中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和土地、矿山、森林、湖海等资源性的国有资产等几种类型,应明确国资局只负责管理企业中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其他类型的国有资产仍由相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后,其原来占有的国有资产划归国资局管理。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行使以下五方面职能:

  一是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做好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二是调研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法规;三是制订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及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计划;四是考核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监督检查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以及第三层次的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五是做好对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和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第二层次(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改革精神的要求,对第二层次(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领导决策机构的设置,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董事局(会);二是原则上不设董事局(会),直接授权给经营班子。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完善人员构成。资产经营公司主要代表国有资本出资人来行使出资人职能,核心业务是进行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其决策行为直接关系到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大局。因此,为了提高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其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予以调整,主要由以下三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部分是上级政府部门包括国资管理机构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人员、三部分是社会专家。以上三部分人员以各占董事局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为宜。第三部分人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员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经济、法律、金融、企业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

  二是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原则上不设董事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职能定位与资产经营公司有所区别,其核心职能是以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为主,为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避免当前市属企业中董事长和总经理闹矛盾的问题,原则上不设董事会,国有资产直接授权给其经营班子负责经营。对国家有特殊规定应设立董事会的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分清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能。

  2、实行外派监事、“一监多企”。为了切断监事对任职企业的依附关系,提高监事履职的独立性和超脱性,防止和克服监事角色错位、监督缺位和监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对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制度。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局统一聘任,其工资收入由国资局统一发放。采取“一监多企”,由一个监事工作小组同时负责几个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在外派监事的选拔管理上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选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专长的人员担任。外派监事身份区别对待,凡从企业中选派的监事,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从政府公务员中选派的监事,按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来源从国有资产监管专项费用或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来支出。

  (四)进一步明确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职能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由政府授权具体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核心职能是产权管理和资本运营。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位”而不“越位”。一是在“管人”方面,要管好下派企业的产权代表和监事。在企业领导人员中只管董事长的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长和总经理不搞“一纸任命”;二是在“管事”方面,要管好下属企业的产权处置、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三是要抓好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执行,保证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落实到位,对不能严格执行该制度、应该报告的不报告、该事前请示却“先斩后奏”的产权代表要予以惩处乃至撤换;四是公司的内部机构要紧紧围绕资本运营的核心职能来设置,做到精简高效。

  (五)大力调整集团公司的产业结构和组织架构,切实减少产权层级

  市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定位,成为主导产业突出、有拳头产品和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实体,不能以管理为主。一是要切实转换企业功能,改变目前层层从事产权管理的状况,坚决撤消纯管理型的集团公司。公司本部要提倡实行事业部制,进一步精简机构,压缩人员;二是要缩短管理链条,减少产权层级,取消三级及以下企业法人,原则上只保留两级法人的结构;三是要围绕主业抓好优质资产的整合,同时加大“退出”和“放小”的力度,凡与集团主导产业无关的企业和资产原则上都要放掉;四是要大力推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企业内部制衡,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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