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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抵押房产困惑法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26日 09:02 搜房网

  1997年2月16日,个体工商户彭午阳手执其母向秀琼为委托人的一份房屋委托抵押书,向成都青羊城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载明:借款期限为12天,如彭午阳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秀琼所有的位于方正东街3号1楼1号65.56平方米房产。同时,该合同经省公证处公证。可是彭午阳并未归还该笔贷款。多次催收仍无还款迹象,信用社只好于同年3月17日向成都中院申请执行。

  1997年12月15日,成都中院作出裁定,对向秀琼的房屋予以查封。裁定虽然作出,但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难题。此时,向秀琼已去世,该房屋居住着彭午阳的父亲和小弟(彭午阳共4兄妹)。当法院前去执行该房屋时,彭午阳年过7旬的父亲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用该房作抵押贷款的事。并认为夫妻财产共有,他有该房屋一半产权,因此,他认为法院无权强制执行该房。同时,失去这套房子,他将流离失所。彭午阳的小弟也认为,他也有权继承相应产权。

  从立案执行至今,成都中院做过无数次调解工作,均未成功。法院也为此大感头痛。你对此案有何看法?欢迎拨打本报热线电话:6757777,发表你的观点。

  专家观点

  就这桩执行案,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请他们对此发表看法。

  赵明(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假设彭父真的不知情,但法律是保护大多数权益,作为个别例外,也应该推定知道。所以,该抵押是有效的,法院在其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对该房产强制执行。涉及的小儿子,已是成年人,他无权主张对房屋的使用权。同时,如果案中的彭父因失去房子,就会流离失所的话,那么作为申请执行人信用社来说,自己的贷款收不回,国有财产岂不白白流失?

  冷云松(成都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处置另一方财产。案中彭父主张自己的一半产权是合法的,但是欠信用社的钱必须还是要还。参照《执行工作条例》的规定,彭家可以优先购买另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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