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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出台处置积压商品房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6月14日 09:03 投资导报

  为促使各开发企业盘活资金,化解金融风险,摆脱经营困境,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近日,汕头市出台加快处置积压商品房的新举措。

  据悉,汕头将采取六项措施处置积压商品房,一是对1998年6月30日前投入的房地产项目,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开发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通过与贷款银行或项目投资商协商,用积压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抵偿债务;二是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销售的空置商品住宅,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的,每平方米减退50-200元土地出让金;三是对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今年底前销售的,免征不动产营业税;四是凡20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租,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免收租赁登记费,对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五是凡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积压商品住宅或普通住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贷款利率应低于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期利率;六是凡购买商品房或积压商品房的,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

  为从源头上控制商品房增量,汕头市还将加大调控力度,严格控制商品房新开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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