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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29日 15:31 国研网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部对1993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 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于2000年3月29日起正式发布施行 。

  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1993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相比,调整了企业资质等级级别人数,取消了五级,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针对新设立企业增 加了《暂定资质证书》;修订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提高了各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加强了对企业经营指标和质量 管理水平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心须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同时,还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比较详细的处罚措施。

  为配合新《规定》的发布,建设部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为了贯彻新《规定》,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 业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 部统一监制的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企业近年的经营状况,企业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 的质量情况。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等。

  《通知》指出,各地要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 房者的合法权益。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 ,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 》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 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 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通知》规定,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 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 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地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附件一:

  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

  附件二:

  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8、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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