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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应照章纳税 未经登记判合同无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27日 10:28 投资导报

  深圳有着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然而规范的租赁行为却很少———专家说,无效的租赁行为无论对出租人来说, 还是对承租人来说,都非常不利。

  为逃税

  出租方草签合同

  深南东路和建设路交汇一带,因其靠近深圳火车站和罗湖海关,而属深圳市炙手可热的一块商业租地,大大小小 林林总总的商铺,川流不息的人流,带动这一带地价节节上升,商铺租金亦日益高涨。使在这一带拥有物业的出租人赚得盆满 钵满。升华公司林老板每次驾车经过此地的时候,总是禁不住放慢车程,似乎看到一座璀璨的黄金屋横亘在他面前,老想自己 也跻身其中,在这块肥得冒油的地里分上一羹汤。

  友川公司是一家具有一定历史的国有企业,当初深圳市远没有今天繁华。前任老总在深南东路上建起一栋5层高 的大厦,应该在当时还是一个大胆的举措,公司目前靠这栋楼的租金养活着一大批人。应该说,升华公司虽垂涎友川公司黄金 地带的这栋楼,想承租再转租而从中渔利的愿望突兀已久,但终因自己关系、资金不如别人厚实,被健达公司抢先从友川公司 租下一楼五个门面。升华公司只好又高价从健达公司转租来这五个门面,再转手倒租给真正想承租门面做生意的美容店、洗头 店、手机店,总算从中分了一勺汤。为了使自己能赚的一点钱落到实处,升华公司分别与这五间店的业主签订了条款详尽的合 约。合同第4条还特别约定:“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付租金及应缴款。如乙方拖欠 租金和应缴款,每天须按所拖欠金额的1%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如拖欠达一个月,甲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场地。”升华公司 深知要想使这份合同真正有效,应按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的有关法规进行登记,但一经登记,将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金,对健 达公司、升华公司而言,纳税算是白白扔钱。

  生争执

  承租方告上法庭

  每平方米600元的租金也真不是个小数目,从升华公司承租了五间门面的业主每天都在盘算怎样赚钱。市道好 的时候大家虽感租金昂贵,但咬咬牙也能交得上。可近年来市道低迷,生意怎么也做不上去。跟升华公司老板降租金的谈判几 遭失败,出租方坚持按“合同”履行,一付爱理不理的样子,商铺真成了烫手的山芋。承租人也开始研究合同,看来看去真发 现一些问题:合同约定商铺面积几十平方米,可左丈右量也差十多平方米;按《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租金须开具税务 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可几年来都是开的普通收据;条例规定租房合同要登记,看看自己的合同咋也看不出登记在哪。与升华 公司彻底协商无望之后,承租人以停交租金相对抗,要求对上述问题给个说法。升华公司也针锋相对,发出最后通碟,如果不 交租金将收回房屋。最后的冲突是升华公司派出大批保安,将两家拒不交租的承租人业主扫地出门,财产抢掠一空。

  此时,承租人吴某已告上法庭,诉称:我与升华公司签订《租房合同书》,合同约定商铺面积为30平方米,但 实际只有17平方米,并且升华公司租房未出示房屋租赁许可证,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书》未经房屋租赁部门进行登记,属 无效合同。双方发生争执后,升华公司又指使他人将业主财产抢掠一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确认与升华 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书》为无效合同;2、被告返还多收费用214200元;3、被告赔偿装修损失人民币26200元; 4、确认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赔偿因侵权带来的损失6968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升华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期间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拒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起诉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定是非

  法院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6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承租位于深圳市深 南东路156号的商铺,属转租行为,因双方未依法进行租赁登记,该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原告已于1999年11月18日实际迁出上述商铺,从该日起上述房屋交由被告使用,应予以确认。因原告已使用上述房屋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期间并无异议,故原告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其起算时间从双方约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租赁保 证金抵除未交房屋使用费后应予退回。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其认为被告交付的房屋面积不足,要 求商铺按20平方米计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因未提供有关证据,该请求不予采纳。诉讼期间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 、返还货物的诉讼请求,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 6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交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6000元;三、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占用 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28800元;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陶一)

相关报道:写字楼租赁如何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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