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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低价售房的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4月05日 14:35 中国经济时报

  直至今天,我国城市住房以公房为主(占80%以上)、公房以单位公房为主(占60%以上)的格局并无大的改变 ,即使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也仍实质上是单位拥有控制权。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住房的建设与配置实质上取决于单位与个 人的级别、权力,等级制在住房问题上有相当的表现。再加上各单位在住房分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监督,公房不公,少数 人住房严重过剩,不少人住房严重不足或完全没有。这种配置不均表现在:官员与群众之间,官员与官员之间,行业之间(垄 断行业、有权行业住房宽松),不同所有制之间(国有单位相对于区街集体企业住房好),不同婚况之间(已婚者优于未婚者 ,由此有人突击结婚、假结婚。1998年7月1日停止实物分房前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人数猛增,可谓世界一大奇观) ,不同性别之间(男优于女),主辅之间(后勤辅助人员近水楼台),政企之间(机关优于下属企业),不同级别之间(上级 单位住房优于下级单位),不同年龄之间(老人住大房住好房)。以上所有这些配置不均最为重要的是干部与群众在住房水平 与住房质量、环境上的巨大差距。

  既然城市公房分配不公已是不争的事实,则在多占住房没有清退的情况下以极低的价格出售(以北京为例,每平方米 206元——1000左右),更会加剧分配不公。据有关调查,平均以700元(见成思危《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 标模式与实施难点》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年10月版,P.602)出售公房,可能连建筑材料都补偿不了,仅为经 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的1/4——1/2,这里还不考虑地段、档次等因素。笔者认为,把公房出售给现住房主,会进一步加剧 公房分配不公。因为:

  第一,固化了公房分配不公,使国有资产由不公正地占有变成了不公正地所有,少数人无偿拥有了大额国有资产(几 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使分配不公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无房者依然无房(低价售房收入一则总额少,二则不会转移给 无房户)。

  第二,多占房者拥有房产权后也就拥有了处置权。这样原有的悄悄地、偷偷地公房私租就变成了大胆地但仍是地下的 私房私租或私房私卖(私租或私卖即不通过正常租房或卖房程序),为此,多占房者就会获得大笔收入,将死钱变成活钱,这 样,财产配置上的不公进一步导致了收入上的分配不公,形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局面。

  第三,人为压低土地级差收益,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入到少数多占房且占好房人手中。据笔者调查,北京市中档同质商 品房价格(元/平方米):二环以内是8000元——1万元,二环到三环是6000元——8000元,三环到四环是40 00元——6000元,四环到五环是2000元——4000元,五环以外到怀柔县是1000元——2000元。也就是 说房价级差达到10倍。但是按照北京市的公房出售规定,二环路以内公房仅比三环路以外公房价格高4到6个百分点;武汉 市将公房地段分为9级,1级(最好)地段也仅比9级(最差)地段价格高不到86%(实际地段级差至少3—5倍以上)。 如果考虑到多占房者一般地段位置均较好,则售房后的分配不公程度是相当严重的。

  第四,住房朝向、楼层调节系数也偏低甚至严重不合理。比如,北京公房的朝向调节系数最大差距仅6个百分点,无 电梯楼层调节系数最大也仅为11到15个百分点,一层比顶层高3——7个百分点,一层比二层低5——8个百分点。这里 一刀切式一层比二层价格低并不合理。因为,有些临街住宅,其一层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因此不分地段、不分是否临街简单地 规定一层比二层价低是不合理的。据了解,已经有不少居民在购买临街一层住房后,将住宅的一部分或全部改作商业用途,赚 取了丰厚的商业利润(因为拥有住房产权,原来产权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房租不复存在)。笔者在武汉市的调查更加证实了这一 点。凡是居住在临街一层的居民,其购房积极性异常高。令人欣慰的是武汉有关区房地产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规定临街 具有商业价值的公房一律不按住宅出售,而采取拍卖方式出售。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它杜绝了分配的严重不公。

  第五,不考虑住宅具体质量,统一规定房价折旧率为2%并不合理。据了解,有些老房比新房质量好,其折旧可高达 60%,而新房(新建房)几乎没有什么折旧。这样住旧房者比住新房者在已经偏低的公房价基础上进一步以更低的价格得到 质量不错的老房。

  第六,按工龄打折扣也加剧了分配不公。依据北京市的公房出售办法,成本价购买的年龄折扣率为0. 9%,然后 乘以夫妇双方的工龄之和,再乘以标准价高限(武汉市的做法是每年工龄给予每平方米3.43元的折扣,本质一样)。比如 ,成本价每平方米为1450元,标准价高限为943元,某住户双方工龄之和为50元,则该住户实际售价为(不考虑其他 因素):1450-50×0.9%×943=1026(元/平方米),这里至少有三点有违公正分配。首先,把房价与工 龄挂钩违反按分配原则,因为,工龄长者过去已经长时间享受公房福利(可能在工作以后直至死亡的几十年中有80%的时间 仅需花费工资的1-3%即可有房住),不存在补偿或折扣问题,相反应该是工龄短者应给予折扣多一些。因为他们在工作以 后直至死亡的几十年中有80%的时间仅需花费工资的15-30才有能房住。因此,把房价与工龄挂钩是表面合理实质极其 荒谬。其次,工龄长者往往住房面积较大,这样与工龄较短者的利益差距进一步扩大。再次,按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在操作 上也有很多问题。比如,一方是个体户怎么办?一方是家庭主妇怎么办?一方过早退休或病休怎么办?

  第七,对居住房者购买现住房进一步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且逐步降低,这也不合理,因为它进一步扩大了有房者 与无房者的分配利益差距。本来有房者相对于无房者就已获得巨大福利,现在又在低房价基础上进一步给予3%折扣就是不公 平的,且又随意地规定这一现住房折扣逐年降低(规定1999年12月31日之前买房就享有这一折扣,2000年1月1 日之后就不享有),其实等于是住房分配不公的一种延续。 □顾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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