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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跳槽后所购房该不该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15日 11:26 生活时报

  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职工徐正荣买了单位的房改房,跳槽时原单位要收回,徐不肯交,为此打起官司,经 一审、二审判决,都判徐败诉。

  江苏省政府房改办政策处邱宏副处长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他说,无论是实物分房还是货币化分房,都不是职工参加工作几年就能买到一套住房的,分房单位在分房或卖房给职 工时做出一些有关工作年限的附加条件是合理的。如本案中该公司规定必须在公司工作满15年以上可取得住房自主权,这项 规定是合理合法的,又是在购房时作为附加协议,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人印如京认为,买房改房与买 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房改是政府让利于职工。

  一些人才流动频繁的单位在职工购房时订出一些附加协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也是合理合法的,一经签订购房协议 及附加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目前一些单位在出售房改房时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对已买的公房是否有自主处置权,即可 以带走或自由买卖?邱处长认为,房改初期,省里曾规定房改房必须满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房改房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规定,但随着政府加快二手房上市政策出台后,原先对房改房限制上市的政策随之取消了。因此职工在购买了单位没有提出附 加条款的房改房后,可以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单位无权再没收房子或附加条件。扬子晚报红芳春燕大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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