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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住宅设计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10日 12:39 精品购物指南

  住宅设计规范

  1999年3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编者按:

  3月3日534期,本版曾刊发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去年3月颁布、自6 月1日开始实施的《 住宅设计规范》。比起老《规范》及《北京市九五住宅设计规范》,新《规范》涵盖的内容大大丰富,标准也有了很大提高。 此次刊登内容为该《规范》的第二部分。

  室内环境

  5.1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 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

  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5.1.3的规定 取值。

  表5.1.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注:1.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本表系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他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

  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②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5.1.6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5.2保温、隔热(略)

  5.3隔声

  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 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 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5.3.3电梯不宜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震措施 。

  建筑设备

  6.1给水排水

  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6.1.2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 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6.1.5给水和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表。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 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6.1.6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 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 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6.1.8高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水龙头和排水口。其给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水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 坑用污水泵排出。

  6.2采暖

  6.2.1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 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形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 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 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3燃气

  6.3.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6.3.2每套应设置燃气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气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

  6.3.3套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他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他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 置的厨房内;

  ②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气的孔洞;

  ③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6.3.4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他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 8)的有关规定。

  6.4通风和空调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注意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 。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 漏的措施。

  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 风设施。

  6.4.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 0mm的缝隙。

  6.4.5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6.5电气

  6.5.1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6.5.1 的规定。

  表6.5.1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6.5.2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①应TT、TN-C-S采用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②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 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③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④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⑤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⑥卫生间宜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⑦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6.5.4的规定。

  6.5.4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卧室,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处: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 个

  6.5.5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 ,其他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 设两个。

  6.5.7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对讲系统。

  6.6综合设计(略)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01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注”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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