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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物管会成立能否实行备案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06日 09:28 精品购物指南

  编者按: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会”)是代表小区内产权人、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广大业主对其 期望值很高。

  物管会权利的正常行使要以成立作为前提,在相当一部分小区内,恰恰是由于物管会不能顺利成立,其作用不能 有效发挥。这其中有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也有业主自身的原因,应该讲,还有一部分是由于相关法规不健全造成的 。近期,本版编辑接到了一些有关物管会成立方面的建议文章,现刊发出来,供政府部门参考,也希望大家都能参与到讨论中 来。

  房地产业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如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发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该小区发展 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组建。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自行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不予批准。

  房地产发展商和业主在经济关系上本身就是对立的两个方面。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建设部的文件精神是小区业 主聘请的管理小区的经营性公司,在经济关系上与业主也是对立的两面。他们怎么能有积极性组建物管会呢?

  当然,这一《通知》也说明,当发展商、物业公司不组建物管会时,对于入住率已超过 50%的小区,产权人 、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发展商、物业公司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逾期不组建的 ,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成立物管会。

  商品房小区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房,不需要房管所式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物管会成 立往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我认为,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于业主按法定程序选举的结果,应该给予承认,改审批制为备 案制。

  这个通知还规定,张榜公布候选人,采用征求反对票的形式,没有50%以上的反对票即行通过。从实际操作看 ,这种方式根本就是走形式。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问题上,很多小区业主与发展商、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和冲突,极大地损害了 业主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小区的安定团结。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理顺并细化相关法规,改变现在在许多小区存在的物管会成立 的艰难状况。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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