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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级干部也可买公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3月03日 10:11 和讯中金网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下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 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提出:部级干部(含享受部级住房待遇的)凡1999年12月31日前承租可售部级干部住房的,可 以购买现住房,也可以继续承租现住房。

  据CCTV报道,各部门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公有住房,除四合院、独立小楼、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 、国管房和中直管理局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原则上均可出售。购买现住房的成本价、工龄折扣、折旧率等,按届时出售公 有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级干部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购房超过上述 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 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 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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