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新规则新在哪(下)

2001年05月28日 09: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大股东状况及持股结构披露更细。公募公司不仅需按惯例披露十大股东状况,还需披露持股量前十名的自然人姓名,是否在公司任职,股东中风险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在对大股东及关键人员的持股结构披露中,新准则特别注重三种情形:第一,对发起人及有关大股东系法人的,必须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并需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发行前股权有质押的更需特别说明。这对那些将上市公司作提款机的企业,有极大的警示作用。第二,董监事、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状况。所有这些人员,还需披露家属持股、法人持股(即该等人员或通过其近亲属所能控制的法人)状况;此外,招股书还应披露上述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配偶关系,三代以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等。这一条对民企改制的上市公司可能更有针对性。第三,发行前对有内部职工股、或其股权由原工会持股及职工持股会进行转让的公司,则需披露这方面的详细情况,以及过去发生过的违规情况,如超范围发行、超比例发行、变相增加内部股、期间的转让和交易等,并对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作出说明。披露这些,主要是针对灰色交易和灰色收入。

  募股资金超过需作计划。市价发行后新股发行价怎么定,新准则要求具体披露发行估值方法、定价过程和定价方法。对市场已经预计到的,部分公司可能会超计划高价发行的问题,新准则在披露募股资金投向时专门加了一条:“闲置资金的利用计划,或缺口资金的补充来源”。强调若募股资金超过需求的,应披露追加投资的大体安排,并披露由此造成的对公司财务结构、盈利预测等方面的影响。这一条对胃口越吊越大的高价发股,相信会有一定的制约。

  中介机构声明份量不轻。新招股准则专门加了一章:“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要求主承销商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确信其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律师在审慎调查后还需对招股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明确发表意见。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招股书中,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均需以声明形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还需有经办人以及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中作出盈利预测的会计师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贺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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