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颁发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对个人如何用凭证式国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作了详尽的规定:
对贷款机构和程序的规定:凡经批准已办理储蓄存单小额贷款业务,并承担了凭证式国库券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此项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对于此项业务,各系统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未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银行不得办理。
申办程序为:借款人首先向其原认购国债的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对提出申请的债权进行确认审批,借贷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后,申请人即可当即取出贷款。但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则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后进行保管,该“保管收据”不准转让、处理和再抵押。
对贷款条件的限制:能用作贷款质押物的,仅限于1999年以后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并且应当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时,应书面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自己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质押贷款额的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对贷款期限与利率方面的规定:贷款期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如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具体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并实行“利息随本清”的原则,贷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贷,但实际借款天数的贷款利率,仍将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来计算;在贷款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对违约处罚的规定:贷款逾期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超过一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若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则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付时,银行按国债票面价值收取0.2%的手续费,该笔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再将余下款项退还借款人。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遇借款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按“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