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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公司收取离谱软件费 法院判决全额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 19:13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5月16日电 (严剑漪) 上海一家没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以“软件费”的方式收取一位股民5万元“会员费”,股民投资失败后将其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投资协议无效,咨询公司应返还所谓的“软件费”。

  股民吴女士在法庭上诉称,2006年7月19日,她通过好友介绍前往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咨询证券投资业务,公司邀请其加入成为会员。公司员工还声称,如果通过其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进行炒股,并加以专家分析师亲自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可保证吴全年盈利30%。欣喜之余,吴女士当即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向股来鑫公司“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价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此后,吴女士获悉股来鑫公司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要求股来鑫公司退款,但是屡次遭到拒绝。吴女士遂将股来鑫公司告上法庭。

  股来鑫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吴女士向股来鑫公司购买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如何操作该软件的售后服务,所以吴女士支付的5万元实际上是“

绝代双骄”的价款,双方之间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要软件没有问题,公司就不退还“买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由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范畴。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原告向被告购买软件及服务的买卖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实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鉴于被告股来鑫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从事证券服务,其与原告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原告吴女士。

  法院同时指出,吴女士在和股来鑫公司签订合同前,理应且完全可查知股来鑫公司是否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但对此未尽审核义务,进行股票投资也无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承担诉讼费的30%。

  此案审判长、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表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11日发出通知,随着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交易所、相关协会和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他说,目前个别投资者中已经出现抵押房产炒股、拿

养老金炒股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从无炒股经历的股民盲目购买“荐股软件”,这种现象应引起注意。广大中小股民要保持正常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不宜有“一夜暴富”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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