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秦炜
12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
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已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三部法律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三部
法律一个是新制定,两个是修改,主要的问题经过反复推敲修改以后,基本上都得到解决了。
周正庆委员指出,这次同时制定、修改三部银行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
金融改革的深化,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建立专门实施监管的银监会。银监会分离出来以后,人大已
经通过一个决定,由它代行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现在又完成了关于银监会的立法,对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和自身的要求、法
律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样,银监会就可以依法实施监管,使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专司其职,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以后,它本身的工作不是削弱了,而是需要它专司其职,贯彻实施好货币政策,加强和完
善对金融的调控。这个任务,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也越来越重。过去我们国家基本上是间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而银行的
职能主要是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对直接融资这一块,特别是这几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债券的发展,中央银行宏观调控
实施货币政策,涵盖的内容和范围跟过去都大不一样了。我举一个例子,货币供应量的问题,原来我们向社会公布的,计划经
济时期主要是现金。M0就是现金,M1就是现金加上企业的活期存款,M2就是把储蓄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都包括进去了
。原来就是这两个,货币供应量多了少了就看这个。事实上发展到今天,光是看M1和M2已远远不够。我很高兴看到中央银
行刚刚公布准备建立M3,广义的货币是M2,实际上M3比M2还要广,M3就包括了债券、股票、各种证券和各种票据。
周正庆委员说,关于商业银行法修订,主要是解决混业经营、分业经营的问题。最明显的第43条,原来规
定商业银行不准搞信托投资,不准搞股票经营。在法律上没有留下空间。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人家
都混业经营了,你自己的法规还规定不准,对我们开展竞争不利。这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
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就留下了空间,把问题解决了。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张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次制定银行业监管法、修订人
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很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张肖委员认为,这次通过的银监法是我国银行业第一个独立的监管法。它一方面借鉴了人民银行过去的监管
经验,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一些国际通行的监管内容,可以说是与时俱进的。银监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地位、职能、监管手段、
监管责任,以及对违反金融安全的一些处罚的条款。银监法实施以后,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对国家的金
融安全将会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张肖委员指出,修订人民银行法,把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划出,又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宏观调控的职责,
这对人民银行集中力量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金融政策有利,对国家的金融稳定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人民银行的职能专一了,
可以集中精力来研究、调查货币流通、资金流通和金融市场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调节货币的发行和资金的调控,对真正发
挥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有利的。
张肖委员说,修订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又有很多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业监管的力度
。银行业对经济的作用很大,但风险也大。因此国际上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都加大了。修订商业银行法强调了内部控制,进行
自我约束,这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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