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法人股找“婆家”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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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 10: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周晓同志: 1992年8月,A企业通过熟人向我单位个人推销其持有的申能股份法人股,我花费5600元认购了200股(现已扩张为2000股),并与A企业订立了转让协议。由于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所以我认购的法人股交由A企业保存。1999年12月,A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有人告诉我可以到B企业去主张权利,因为B企业与A企业是一套人马,但B企业对于此事一再推诿。经过努力,我已 周先生: 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是一件自然人委托法人机构买卖社会法人股所引起的纠纷。 社会法人股,顾名思义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因此,法人股的投资人、持有人应当是法人主体,而不是自然人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当时法人股可能上市流通的政策走向,存在着大量的自然人冒着极大的风险通过法人单位投资法人股的情形,甚至更有自然人直接买卖并持有法人股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况,国家有关部门曾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下发文件要求清理法人股,规定个人不得变相通过法人单位投资、持有法人股,已经持有的应当限期整改。对于上述问题所引发的相关纠纷,有关专业人士处理意见不一,但大都集中在协商处理这一环节上。 这里结合我们的自身判断就你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首先是关于A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你的法人股该由谁负责的问题。据我们所查证,A企业确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A企业的法人资格亦随之消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相关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对被吊销执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务当中,往往存在上级主管单位或投资人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结并承诺由其负责未了结事务的保结书,以完成注销登记手续。结合上述规定,以及A企业开办单位与你所交涉的情况,我们认为A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你的法人股事宜应由该开办单位负责办理。 其次是现有法人股应如何处理,才能保障你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结合你所提供的几份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笔法人股确实是由你出资并由A企业代为购买及持有。由于法人股的持有人应当是法人主体,自然人因主体不适格,按规定不能持有、受让法人股。因此,你不能通过直接要求该开办单位将该笔法人股过户至你名下这一方式办理,但你可要求该开办单位将该笔法人股过户至你指定的其他法人单位名下。不过,即使该开办单位同意,在现有政策情况下操作上也有相当难度。为此,我们也期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有关小额法人股转让过户的操作规程,以切实维护包括你在内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基于此,我们建议你尽量与该开办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该开办单位将A企业名下的实为你所拥有的该笔法人股按一定的价格折算成现金返还给你,以尽早结束这一不确定状态;或与有关部门沟通,期望你的问题能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特例处理,比如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恢复真实的投资形态或转给你指定的其他法人单位,等等。(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金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有彬律师龚胜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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