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牌的法律底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 09:1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暂停上市公司“扭亏”举措观察 联合证券 娄家杭 收入确认———保牌生命线 目前,除了郑百文外,共有12家上市公司因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最近他们都为保牌做着不同程度的努力。这些暂停上市公司临近半年度报告前的保牌冲刺,其目的无疑是为了获得一份被审计会计师与交易所承认的半年度盈利报告。归纳起来,为保牌所施展的解数中不外乎有下面几种扭亏方法:依靠原有主营业务走出经营困境,如ST吉化;政府支持的补贴收入以及相应还贷政策优惠,如ST昆百大;通过资产出售获取收益;通过资产置换获取收益。 从收入的质量以及会计稳健角度体现的确认可能性来讲,第一种无疑是最佳的;第二种作为扭亏措施也没有问题,只是在是否能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从而满足再融资要求方面可能会有所商榷;第三种应当分资产的不同类别而有所差异,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益(如ST襄轴),或者有较好盈利纪录的业务对应的资产包括股权,将会比其他不良资产如应收账款的转让更有可能确认为收益和盈利真实性。 而在资产置换中还会涉及一个非货币性交易的认定,因为如果认定为非货币性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只有涉及补价的才会有收益确认,即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以货币性资产(一般是现金)支付的补价金额较小,同时一般只是补价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确认为收益。但如果根据准则指南提出的划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易标准的参考比例,即,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如一项资产置换被视为货币性交易,则可确认的收益为两者的价差全部。 在收益确认方面还有一个老问题,即关联交易产生的利得能否确认为收益,由此引发交易双方对关联交易的规避,即在交易时点上非关联化。根据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部分不能确认为收益,只能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而且这部分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股本或用来弥补亏损。因此对于重组公司而言,不能用来业绩扭亏,仅能作为摘帽之用,即使每股净资产高于股票面值,为恢复再融资功能作铺垫。对于显失公允,《规定》采取的是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超过部分计为资本公积,除非可以证明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因此,问题在于关联方或关联关系的确认。现有的有关关联关系确认的规则中,一般采用定义加列举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之基本要求(二)中指出,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而准则第8条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存在还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局限于列举的内容。 其他诸如账面重组、利用前期大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冲回产生本期利润的方法更容易导致审计会计师为此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有关交易所的职责履行 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暂停上市或恢复上市、退市由交易所决定,而证监会拥有最终裁决权,如果审计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业绩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交易所有权对涉及的事项反映的盈利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不在30日核准期限之内。这里要提出的是《实施办法》中的调查作为交易所的权力也是职责所在,因此这里提出:第一,是否应当明确调查核实期的期限,且不说是为了避免行政懈怠,就是为了明确有关程序和稳定市场,也应该有一个行政调查时限;其次,交易所的调查应该有独立的行动,比如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去函征询,或者由内部的相关委员会在会商有关部门的基础上对该问题做出决断,(在现掌握的披露信息尚未有这方面的表现);第三,交易所调查核实的只是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而有关收益能否被确认只能是会计帐务处理的合理性评判,以及审计会计师对于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专业判断是否适当,就已完成的经济活动而言,有利得实际流入公司即应当视为盈利是真实的。当然这里的措辞的外延是可以通过特定解释加以扩大的。 中介机构的责任 由于暂停上市公司保牌手段的多样化必将引起收益确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大,一方面需要会计主管部门就有关实践制定规则,另一方面这里想提出的是审计会计师修改审计结论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国注册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审计报告发出后,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会计师应当撤销原报告并重新出具报告,而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错误的,报告是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是在审计报告发出之前即已发现的更要承担责任。 其他应关注的问题 一是打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股票重新回到主板上市的通道,目前似乎尚还未有关于原主板退市公司回到主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否视为法律规定的首次公募发行处理,还是与那些从原STAQ、NET系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股票主板上市又有所区别; 二是加强对资产置换双方诚信义务的约束。世上没有救世主,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出售、置换获取大量收益的资产质量应当是不够优良的,或者说与收益相对而言是不成比例的,当然不排除特例。因此交易对方总是有别的目的,尤其是涉及反向收购的背景,新进入方资本逐利的目的决定了起始的利益牺牲是要有代价的,比如事后通过频繁的出售旗下资产套现获利、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再融资圈钱套利以及二级市场炒作获利等。因此是否可以像有关对外资重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那样设定一些原则和审查条件。除了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本身,主要是董事会,以及控股权转让的大股东也应当克以诚信尽责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