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合作配售是否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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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 09: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牟先生咨询:最近,我接到某券商营业部发来的手机短信,称他们现推出新股合作市值配售业务,可以增加中签的机会,让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请问什么是新股合作配售,如参与有无风险。 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5月20日发出《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发布之后,国内许多券商于2002年下半年陆续推出了新股合作配售的 据某券商介绍,所谓新股合作配售就是将投资者参加二级市场新股配售的有效市值配号统一集中起来计算,通过券商的专业软件向沪、深两地交易所进行集中申报;在合作配售中签的新股上市之日,以集合竞价方式申报,尽可能以开盘价成交,如果中签新股未能全部以开盘价成交,券商随后将剩余部分以连续竞价的方式卖出;在新股上市的第二天按照每位投资者参加该次新股配售的有效市值配号比率进行利润分成,并将此次收益自动划入投资者的账户之中。 投资者如何参加新股合作配售?该券商介绍说,投资者应该与券商签定《合作申购配售新股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应承诺在本协议期间,只委托该券商进行二级市场新股合作配售,不再使用自己的账户自行配售新股(深圳账户也不得在其他营业部配售新股),对未遵守本协议擅自进行新股配售造成的申购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应承诺在新股合作配售期间不撤消指定交易,并在参与新股合作配售的新股上市前,不得撤消本协议。并承诺签订本协议后一年内不撤消指定交易和转出深圳股票; 投资者应同意其股东账户在合作配售期间,其账户上所配售认购到的中签新股属于所有参加该次新股合作配售的客户共有,并按参与合作配售的各账户的有效配号数量比例分享,不得反悔; 券商受投资者委托进行的新股合作配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中签新股上市后溢价所得的收益按投资者账户参与合作配售的有效配号数量比例分享,因中签新股上市开盘价跌破发行价所造成的亏损按投资者账户参与合作配售的有效配号数量比例承担; 投资者委托券商选择并确定所配售的新股品种和申报价格。券商承诺合作配售中签的新股在上市之日上午10:00前申报卖出,如果没有全部成交,剩余部分继续以连续竞价的方式卖出。收益到账日为每只新股上市日的次日; 协议期间,券商承诺在营业部公告栏内如实、准确、及时地公布每次合作配售新股的申报有效市值总量、配号、中签结果、所中新股数、卖出价格等,投资者认可券商每次合作配售新股后所公布的各项数据及结果; 投资者承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配售失败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券商不承担责任。 对于合作配售新股这一做法,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徐坚律师认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投资者自行申购新股,如中签则利益自得。但如果参与合作申购,利益则均摊,也就意味着投资者要放弃一定的权力,对此投资者应该明确。合作配售新股业务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建议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应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操作规程及相关的代理协议内容等,应选择信誉可靠、操作规范的券商,切忌盲目信任、随意委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建议投资者也要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当前新股一般都溢价上市存有收益时,可能矛盾不很突出;可一旦发生新股折价上市产生亏损的情况时,矛盾可能就会发生。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徐燕律师则认为:关于合作配售新股,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确实没有对它有任何禁止性的规定,且合作配售新股是基于各方签署《合作配售新股协议》后生效的。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尊重合同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但是,我们也要提醒股民,要对合作配售新股的做法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签署《合作配售新股协议》后,所有配号数据均挂在专户账上,合作投资者个人查不到配号数据,合作投资者个人的知情权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2、选择或者放弃配售的权利在营业部,而营业部对价值利益的判断很难平衡每一个合作投资者的真实要求。(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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