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不能“一女二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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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 09:3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广东华春刚律师事务所李建华 同学反目 张某、周某原系某科技大学同学,1994年7月共同来深圳创业,张某因投资房地产赚了一笔钱,周某则在科技园一公司从事技术产品的研发。1996年,周某发明了灯光节能技术并 1999年初,照明技术公司成立前,张、周双签订的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周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已入股公司的技术自行组织生产;在原专利技术基础上后续开发的技术及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属公司所有;周某也不能将原有技术及后续开发技术转让给他人;周某应在公司注册成立起三个月内将与原技术有关的工艺、配方完整交给公司,并负责培训技术人员,直到技术人员全部掌握为止;公司提供给周某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供周使用,在产品上市并实现利润后一年内,照明公司在约定的利润分红之外,一次性补助周某技术开发费80万元。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80万元,如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照明公司在科技园购入商品房一套供周及家人居住,但周某自始至终未将核心技术资料交给照明公司,亦未培训技术人员,至公司生产经营处于瘫痪状态。经张某多次催促,周某以多种借口不予实际履行。2000年初,周某从报纸上看到一合作项目启事,便前往联系,并最终与某实业公司达成协议,将其掌握的技术及全套资料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某实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利用该技术于2000年底生产出节能灯且投放市场。 当张某得知周某与某实业公司合作后如梦初醒,将周某赶出了公司提供的住房,收回了供周某使用的捷达轿车一部,并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 法庭激辩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双方当事人围绕着本案的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合资公司对专利技术有无完全排他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告有无违约在先等关键问题展开辩论。 被告辩称,原告张某作为原告不适合,因为张某只是股东之一,如果说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合资成立的公司的利益,受损失的只能是公司本身,也只有公司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自己虽然将技术转让给了别的公司,但这种转让并非完全排他的转让,原告不具备绝对的唯一的使用权。本人作为技术的原创人员,也有权自用或与他人合用该项技术。而原告坚持认为,照明技术公司的章程及后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张某、周某,张、周两股东均应遵守章程和合同。周某将不准外传的技术又转让他人,显然是违反双方的约定,张某作为签约一方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被告的专利技术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登记,专利权人变为照明公司,公司便是该技术的唯一权利人,未经公司同意,被告将这项技术又拿来转给他人或自用,均是违反物权法则的。 案件警示 经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赵某作为公司的两股东,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分别以人民币和专利权出资,成立了照明公司,合资合同和章程获得合法的工商批准,专利权的权利人也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变更,其唯一权利人为照明公司。该项技术的专利权及由此而派生的权利均归公司所有。周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拿专利技术转给他人,当属违约。周某违反约定,张某作为股东和签约方之一,有权提出诉讼。至于张某答应给周某提供住房一套、汽车一部供其使用,张某实际上已履行承诺,并无证据表明张某答应将房产、汽车过户到周某名下。80万元的开发费补助属附条件的约定,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产品并未上市且盈利,张某不予支付合乎约定。周某的答辩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为:判令周某支付张某违约金80万元;周某不得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使用或准予他人使用专利技术;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定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但本案对周某的影响远未结束。其一,他要筹措80万元违约金给张某;其二,以后也不得用原本他发明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自行转让;其三,实际上他也不可能回到照明公司。本来好端端一项发明、好端端两个同学,精诚合作下去,市场前景无量。但由于合作中周某另起炉灶,所有好事都离他而去,还落个债务缠身,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本案给我们的警醒便是:入股技术一女二嫁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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