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炒股风险防范三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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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0日 09: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来信摘登 读者王女士想在股市里赚钱,但一方面担心自己经验不足,另一方面考虑到自己平时上班没有空闲时间,于是把钱交给专业股民李先生代为操作。双方约定:王女士把账户上的50万元交给李先生操作;如果盈利,双方各分50%;如果亏损,由王先生承担,并在合作结束时补足。合作期满后,账户实际亏损为15万元,而王先生不愿承担亏损,于是双方走上法庭。 专家建议 这种股市的合作纠纷已经越来越多。由于对合作炒股涉及的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致,法院判决也尚未形成固定的模式,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有的判决由操作方承担全部损失;有的判决双方共担风险;还有的判决合作合同无效,损失由出资方自己承担。此外,不同的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原告掌握证据的多少不一,很多判决结果与出资人在合作时的初衷差距很大,出资人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尽量减小法律风险,是股民必须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本人认为,为减小风险,出资方在与他人合作炒股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双方应该签订一份完整的合作协议 合作炒股,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是非常必要的。有些人认为委托的是自己的好朋友或亲戚,出于面子等考虑不签合同,这是非常危险的。要记住,出现纠纷后解决问题的基础是双方的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往往会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定要全面,重要问题要尽量规定清楚明确。如资金量、账户的管理、密码的移交、操作的确认、盈亏分配的具体方式、合作期限、合作结束时的移交手续等内容,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此外,确定合同标题时要格外慎重。根据诉讼经验来看,合同的标题虽小,但非常重要,这关系到案件的定性。由于目前对合作炒股的法律定性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是代理关系,有的认为是委托关系,有的认为是合作关系。不同的定性,导致同一案例的判决结果出入很大。而双方协议的标题,往往成为案件定性的一个重要标志。比如有的合同名称是"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有的干脆称为"委托书"。这样的标题,往往会让法院把双方的合作关系认定成委托关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应该承担委托事项的全部后果,即全部的盈利和亏损都由出资方承担。由于诉讼多半在亏损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意味着,出资人要承担全部亏损。 第二,要选择有一定财产实力的操作方合作 操作方资金实力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操作方自己实力越弱,抗风险能力就越差,出现亏损后越容易发生纠纷。很多情况下,操作方承认应该向出资方承担全部损失,但由于无资金实力来承担,双方只能闹上法庭。 操作方资金实力强,法院判决的执行才有保障。有的操作方在股市上无资金,自身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会导致判决的执行非常困难。此时出资人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达不到最终的目的。如果操作方有资金实力,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银行划账、证券变现等手段,全额执行的把握就会很大。 因此,在确定合作关系之前,了解操作方的财产状况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对操作方的房产、工作收入、股市账户余额等情况要有一定的了解。最好不要与没有财产能力的人进行合作。如果有可能,要对合作期间操作方财产的重大变动进行监控。 第三,应选择较为稳妥的合作方式 诉讼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但如果能选择稳妥的合作方式,出资方就可以掌控局势,有效避免诉讼。 方式之一:合作时要求操作方提供某种方式的财产担保。一旦出现亏损,出资方有权从担保财产中得到赔偿,安全性较大。 方式之二:双方的账户交由证券公司监控。一旦出现某种幅度的亏损,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对操作方证券账户进行控制,并直接从操作方的账户划出资金,填平出资方亏损。这样操作方想赖账都不行。如果证券公司不予以协助,根据合作合同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方式之三:合同中约定:在出现重大亏损时出资方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比如合作期为1年,那么在合同中可以规定,如果任何时间里亏损额达到一定比例,比如20%,出资方有权终止合同。这样可以把风险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损失较小时往往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合作方式,出资人都要关注自己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以便尽早采取补救措施。(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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