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制下的中国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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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7日 09:49 和讯 | ||
长城证券/刘书锦 通道制的实施使中国投行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变,通道数量成了中国投行收入的“配额”,通道被视为中国投行的生命线。 一、中国投行评价指标 1、通道周转率:是指自然年度内,由某券商担任主承销商而发行承销的上市公司家数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定给券商一次只能推荐的企业家数之比。通道周转效率快慢的主要原因有二:一则项目质量,是根本原因;二则材料制作质量也很重要。 2、通道利用效率:是指自然年度内,由券商担任主承销商所发行承销的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与该券商担任主承销商所发行承销的上市公司总家数之比。通道利用效率的高低则主要受项目单位募集资金量的影响。 3、积分通道比:指券商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与通道数之比。降低积分通道比的途径类同于提高通道周转率,券商对该指标的现实理解多是避免不良记录,而不是获取新的通道。 提高通道周转率、通道利用效率和降低积分通道比,综合起来已有三个要领:首先从立项抓起,切实提高发行承销的项目质量;其次是切实提高申报材料的制作质量;再次是选择项目时,必须考虑发行主体发行前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 二、通道制的现实意义 1、在实施通道制之后,证券发行市场多头行政色彩弱化,市场化进程加速,已初步建立起“在卖方市场上形成局部买方市潮的格局。通道制有利于推进企业质量竞争而获得发股权力的格局形成,有利于促使股票发行市场回归本性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2、通道制使券商角色得以准确归位。通道制改变了运用行政机制来遴选和推荐发股公司,将遴选和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权力交给了券商,使券商真正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推荐人,责、权、利的统一,有利于培育券商的市场意识和市场行为。 3、通道制是投行巨变的核心诱因,从根本上改变了券商的思维和行为。在通道制的有限供求和严格限制下,券商调整了投行业务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与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并实行完全开放式的项目内核。 4、增加了整个投行行业操作的透明度。在投资银行内部,一个项目要经过多位项目人员、多道流程,要经过质量监控室、各种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才能最后立项和上报,避免了公司内部、公司与投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中介机构的暗箱操作。 5、在通道制实施后,投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大为降低。 6、融洽了各投行间关系,加强了投行间的业务合作和交流。现在投行间各种正式非正式的交流大为增加,大券商项目绝对过剩,小券商通道资源顺畅,合作是必然的。 三、完善通道制的思考 1、引入竞争性发审评价制度,即监管部门根据统计分析资料设计一套拟发行公司经济指标综合评价参考体系和竞争性遴选制度,使券商对拟发行公司质量把握更具操作性和导向性。 券商即便有通道推荐,但如果拟发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经济指标缺乏竞争力而促使券商放弃该项目推荐,迫使券商更加重视对拟发股公司的选择和培育工作;这既有利于改变券商因拥有通道而坐等拟发股公司上门的现象,又有利于素质高低不同的券商有效展开市场竞争。 2、调增承销费率或另行增加保荐责任费收费标准,使券商在项目推荐和股票发行中责权利趋于统一。调动券商选择培育优质项目的积极性,从而使券商技术力量、通道资源、经济效益得到有机结合,推动券商间的服务竞争和优胜劣汰。 3、适时根据2001年和2002年各家券商通道周转率指标、积分通道比指标调整通道分配数量。并使通道分配过程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动态化,更加如实反映各家券商以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为中心的投行综合实力。 4、对配股项目放弃通道限制。在配股项目不占用通道资源时,券商就会选择相对较小的优质配股项目,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再融资方式,由于增发受通道限制,一定程度上促使符合配股条件的公司尽快实现资本市场融资。 通道制是我国股票发行制度从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过程中,在供求极不均衡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券商自律和自我约束而实行的过渡性措施。通道制是我国现阶段投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也一定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完善后,逐步放开通道管制,逐步向市场化的注册制和备案制迈进是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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