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周刊/郑铉
本来,就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手段而言,配股、增发和发可转债的法定条件各不相同。无奈圈钱情急的上市公司可管不了那么多,在对法定的基本条件愈发不顾之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圈钱行列,对资本市场大开血盆之口。够不上配股条件,那我就低一等进行增发,市场不接受增发,那我就改头换面推出计划发可转债。近几个月来推出发债计划的公司
近50家,涉及金额超过350亿相比增发减持国有股,数量大多了。不过,须知发行可转债必须符合《公司法》、《可转换债券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之外,至少还存在两大硬性指标,即“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笔者将拟发债公司的资料稍作统计,不禁为之捏把冷汗,拟发债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共有20家,其中包括“年度知名”上市公司万科、海尔,其中更有浙江富润、中信海直、铜峰电子等14家公司的拟发债总额竟然接近甚至超过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发债后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就更不鲜见了。如果说是证监会的低标准规定助长了某些公司圈钱的行为和胃口,那么任意理解法律私自变更条件的责任显然在上市公司本身了。
这些圈钱的计划已有不少通过了股东会的通过。在被认作是“不缺经济缺法律的”中国,股民乃至上市公司法律意识的薄弱仍然值得重视。当然,我们也可以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些被炮制出来的圈钱计划是怎样通过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的。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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