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大家所熟悉的彩电和冰箱等家电产品是商品一样,股票也是一种商品,是商品总会有一个价格,而市场供需的均衡关系决定商品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这是市场体制中商品定价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理说,股票价格也应按此原则进行定价,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股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构成的,所以也就历史地形成了我国股票市场上两种不同的股票定价方法。
从流通股股份的定价方法看,基本上按市盈率法来定价的。原来新股发行定价采用“固定市盈率法”,现在新股发行或增发新股的发行定价则采用“浮动市盈率”(或言市场化定价)。与流通股股份定价模式相比,非流通股股份(除部分社会法人股外)的发行定价主要是以净资产或净资产折价入股等形式形成的,而不是一个公开市场价格。例如,同一家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发行价格为15倍市盈率(每股10元),但其非流通股股份的历史形成价格仅为每股1.60元。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不同的发行定价,对它们各自历史形成的交易成本及股份转让时交易价格的确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般来讲,流通股股份是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例如北京裕兴是以市场价收购方正科技股份的,而非流通股股份则参照净资产值来确定交易价格的,例如轻工机械的每股净资产为1.53元,该公司国家股协议转让的每股交易价格为1.53元。
由此可见,非流通股股份发行定价的形成、交易成本及交易价格与流通股股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两者定价方法之间的区别,反映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发展现状。但是,从我国股票市场未来发展看,非流通股股份逐渐“转换”为流通股股份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中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有别于现存两种股票的定价模式。
我们看到,非流通股股份“转换”为流通股股份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涉及到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与风险,如何合理地选择“转换”价格的定价方法,必须谨慎小心求证才是。但是,我们又注意到,由于目前股票定价仍然属于“管制”的范围,定价者很有可能会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与风险,仅仅表达自身的利益与风险。例如,以流通股股份的交易价格作为非流通股变为公开流通的价格定价,将流通股股份的市价等同于非流通股的非公开市场价格,忽略了这两种股份历史形成的发行价、交易成本及交易价格等根本性区别,显然是定价者混淆了“此市场化”与“彼市场化”之间的区别,所以这种定价模式与市场的实际需求之间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矛盾与冲突。
因此,在制订这两种股份之间“转换价格”的定价政策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地考虑到非流通股股份价格形成的历史原因、交易成本及交易价格等因素,像其他行业一样,在价格定价的政策出现变化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更多地去倾听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声音,兼顾市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与风险,如此形成的股票定价模式才能为大家所接受,才能发展出一种介乎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定价模式之中的第三种股票定价方法。
我们认为,目前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中最为关键的时刻,如何“平抑”非流通股股份“转换”成流通股股份过程中所溢出的巨大“价差”,或言由非公开市场价格“转换”成市价所形成的利益差距,也就是说,如何合理地确定这两种股份之间的“转换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要这么强调呢?因为,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合理的价格定价机制,合理的定价机制才能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因此,由非流通股股份逐步完成向流通股股份之间“转换”的过渡,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关键是要寻找到一个能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合理的“转换价格”的定价模式。
(资料链接)
我国股票发行的定价模式从原来固定市盈率,逐步向浮动市盈率的方向转变,发行定价直接影响了股票的交易成本及交易价格。一般认为,股票的交易价格受到来自于对股票的评估价值的影响,从对股票评估方法的区分看,主要由以下几种:
内含价值法:股票的价值等于一家企业各期分发红利的净现值。内含价值法有时被称为“基础价值法”。
相对价值法:股票的价值取决于与类似股票价值的比较,即通过比较同类公司的价值,来决定一家企业的价值。
收购价值法:通过确定一家公司的股票对于第三方收购者的价值,来计算其股票的价格。
技术法:通过研究以前的交易行为,计算未来的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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