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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伦的权力金钱美色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3:05 《法人》

  李大伦在郴州玩得最熟练的游戏就是权钱交易,同时,李大伦还经常做的事情就是把自己所作的廉政诗句当作范文来教育干部

  ◎文/本刊记者 王甘霖 特约撰稿 李根

  在铁窗里的李大伦依然抱着能“重获新生”的愿望,他希望得到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宽容、宽恕、宽大”处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法人》,李大伦被捕以后,曾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提出“赦免”请求,希望能让他回老家湖南省桃源县种田。

  “法律”二字在这位以“儒雅”著称的原郴州市委书记眼里,或许就像他手中曾经掌握的权力那么简单,那么运用自如。

  2007年4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一天(4月11日),根据湖南省纪委通报,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受贿案等已查清待结。其中李大伦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与家人等共同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1434.4001万元,尚有1765.2958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

  “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 李大伦在任时,经常以这句话来强调一把手的权威。

  一位郴州的官员透露,李大伦的作风一贯霸道,不但大权独揽,而且小权不放,在市委常委会上基本唱“一言堂”。如果有人不听他的招呼,轻则呵斥,重则“搞死你”。

  郴州曾经计划建一个群众性的体育中心,“四大班子”的主要领导一致建议选址在城郊的爱莲湖附近,这样既方便郴州市民,也能体现出一种文化氛围。而李大伦却要选址在距城区5公里的郴州师专附近,“四大班子”的主要领导都表示反对,认为群众性的体育中心建在郊外,根本不能服务与郴州市民,但最终不得不依照“老大”的决定执行。

  后经证实,李大伦一意孤行要将这个群众性体育中心建在郴州师专附近,是因为他的一个“朋友”在那里买了几百亩土地,而那里相对比较偏远,如果把体育中心建在那里,并再设法迁几个单位去,那里的土地增值是顺理成章的事,他无形之中就帮了这位“朋友”(这个项目尚未投资实施,李大伦就东窗事发)。

  在郴州,李大伦就是“老大”,“老大”就是“家长”。“谁影响郴州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是李大伦主政期的“郴州模式”。曾经被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嘉禾拆迁”事件,就是“郴州模式”的“力作”。

  市政法委的一位干部曾经在起草一份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责任书》后,让李大伦过目。李在审阅这份草稿时发现这位干部将“沟通”的“沟”写成了“勾”字,他大发雷霆,责令对市政法委分管副书记通报批评,并连续在市电视台公开曝光三天。那位出错的干部则被调到某县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做一般工作人员。

  李大伦如此“严谨”不外乎要体现“老大”的权威性和儒雅风范。而有人则发现,在他自己所著的《岁月如诗》一书中(他自己校对),错误也居然达到40余处。

  李大伦经常做的事情就是把自己所做的廉政诗句当作范文来教育干部。如“警示教育心震撼,前车之覆后车鉴。当年权重多风光,一旦贪婪跌深渊。地位是柄双刃剑,坚持改造世界观。廉洁自律何为最,权力金钱美色关。”

  现实中的李大伦与诗句中的他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位湖南省的官员告诉《法人》,检察机关对李大伦受贿1434余万元的指控仅仅是个保守数字,1700多万元来历不明的巨额财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卖官的“利润”。这些受贿和卖官的收益一般是通过三种渠道打进他的账户,一是与这些“客户”直接交易,二是通过他的妻子陈立华(正处级)收取,三是通过其情妇转交。

  据郴州传闻,李大伦的情妇已经达到两位数,据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他的固定情妇有4人,有的是企业员工,有的是宾馆服务员,有的是社会的生意人。这些情妇除了与他保持非正常性关系外,还是他敛财的“贤内助”,许多建筑老板和矿老板要想公关李大伦,一般会选择从其情妇入手。据了解,他有一个情妇一次就从请托人手里收取了30万元。

  “对部下是马列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满嘴的仁义道德,骨子里男盗女娼。”熟悉李大伦的政府官员都知道,这是他的长期作风。

  肆无忌惮的权力寻租

  “不能让干事的人吃亏,更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李大伦经常在会上讲这句话,也是他所倡导的选用干部标准,而实际只有给他送钱的人和他的亲属才不会“吃亏”。许多与他走得近的干部无原则地受到了重用和提拔,而在搞民主推荐时,他则亲自出马为自己的亲信打招呼。“许多新提拔的干部大家以前都没有什么印象,”一位受过李大伦“处分”的政府官员告诉《法人》,“权力出租”现象在为官者的李大伦身上已经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郴州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告诉《法人》,李大伦曾经想把自己的一个亲信安插到交警支队做支队长,而在任的支队长又是一名工作过硬,在老百姓心目中口碑极佳的人。

  于是,李大伦就把时任的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叫到办公室问:“老曾,群众对交警支队,特别是交警支队的领导有无什么反映?” 曾锦春如实地回答:“交警支队的各项工作都不错呀!” 李大伦又问:“这么大一个交警支队,难道就没有一点问题?我在基层搞调研时,怎么听到许多群众在反映交警支队领导的问题?”

  曾锦春听了这话以后,终于心领神会,第二天,他就带着几名纪委的工作人员到交警支队“找问题”,首先把交警支队的账目全部给查封了,然后准备利用他熟悉的伎俩,对支队长进行“双规”。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日顺知晓后,当即告诫曾锦春:“你们不能这样搞哟,办案子不是你们这样办的哟。”同时,李日顺又找到了李大伦,示意他“整人”适可而止。最后,在找不到支队长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才把案子撤了。

  为了达到自己任人唯亲的目的,李大伦总想方设法在找交警支队的麻烦。

  直到坚持原则的李日顺不得不再次找到李大伦进行严正交涉。李大伦才做出了少有的一次让步。

  相比之下,更多的基层领导则尝试到了“与李大伦顶着干”的苦头。原郴州市公安局长孙湘隆,因为敢于跟李大伦叫板,就曾经多次面临被免职的风险。

  在郴州官场还有一件广为人知的事情。桂阳县的“四大班子”要新建办公楼,总预算资金为1.6亿元,而李大伦擅自将这项巨大的工程承揽给他生意场上的朋友邢立新。桂阳县一位领导由于在工程上不听李大伦招呼,令李大伦很不爽,很快就被调到另一个小县任职。李随即任命他的一个老乡(原湖南省某副省长的秘书)接替该领导职务。最终,这个工程的决算价格比预算高出6000余万元。

  据《法人》获悉,以李大伦为首的“郴州窝案”暴露以后,许多被李大伦“处分”的干部已逐步恢复到原工作岗位,同时也牵涉出158名“问题”干部受到法律追究或接受调查,李的1765.2958万元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多为“卖官”的收益。

  从“捞政绩”到“敛财”

  直到被“双规”前夕,57岁的李大伦还在梦想着从市委书记的位置上退下后,能在省里“捞”个职务安度晚年。一位知情者告诉《法人》,李大伦是从“捞政绩”没有满足自己的心愿而逐步走上了“敛财”的道路,到后来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他自己交代,“郴州窝案”中的雷渊利(原郴州市副市长)已经被捕以后,他还在接受别人的钱财。

  据了解,2002年湖南省推荐省级干部,而李大伦则榜上无名。至此以后,他就开始闹情绪,经常在一些公开场合散步消极言论,埋怨组织对自己不公。同时,千方百计作假,捞取个人政绩。

  为了达到财政收入“年年全省第二”(长沙第一),他指使财政部门层层下达不切合实际的指标,导致地方政府的许多部门弄虚作假成风,他还要求每年上报给省里的财政收入数据尾数必须是“8”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以郴州就形成了“饿着肚子为李大伦争面子”的财政格局。

  郴州市委一位中层干部告诉《法人》,2002年,湖南省的一个会议在郴州召开,当时郴州建了一个花卉基地,但尚未种植花草。李大伦为了赢得与会者的赞许声,居然耗巨资数百万元从广东运来大量的花草摆放在花卉基地,临时营造了一个参观点。

  李大伦虽然使尽手腕捞政绩,但仕途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理想。于是,他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开始越位,以至扭曲。他的主要工作变转向“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并提出了“郴州要做粤港的后花园”的口号。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郴州,李大伦成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最高决策者,即便决策错误,也得贯彻执行。所以一些老板就千方百计地打通关节找到李大伦,并与他的“最高决策权”形成一桩桩的交易。

  在李大伦的直接关注之下,常德商人邢立新承揽数亿元工程,获取了巨额的利润;港商张锡明仅在承建兴隆步行街一个项目就获利上亿元。

  李大伦并不糊涂,他也并不想造就这么些亿万富豪。用他自己的话说: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赚钱,他们“四两拨千斤”,送小钱赚大钱。但是,李大伦面对这些“小钱”诱惑的时候,没有刹车,而是越陷越深。

  在铁窗里面,他终于悟出了这样的道理:权力是柄双刃剑,权可变钱,钱可毁权。

  重新审视“污点证人”

  在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中,将其“拉下马”行贿人员高达数十人,几乎无一例受到法律追究。

  我国《刑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行贿李大伦的不法商人当初为了利用他手中的权力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利用一切手段对他腐蚀,一旦东窗事发,就以“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得到法律的宽容,而达到逃脱法律追究的目的。

  这类行贿官员后又揭发官员的人在西方被称之为“污点证人”,在香港电视电影中经常看见,在中国大陆现在没有“污点证人”这一法律概念。

  法律对这类“污点证人”的宽容,从客观上助长了腐败之风。他们今天行贿这个官员,经他们的“检举揭发”,该官员受到了法律的追究。由于法律对他们的赦免,在利益的诱惑下,他们明天还会将其他官员“拉下马”。

  有关专家认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虽有迎合对抗式审判方式需要的动因,却又与该审判方式之间存在冲突。原因在于,它只是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控诉犯罪的需要而产生,与对抗式审判方式所需要的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格局不相一致,而且它的实行会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控诉方可以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办法鼓励“污点证人”作证,获取控诉证据;而相对应的辩护方则无奖励证人作证的特权,在获取辩护证据上显然困难会大得多。在行贿受贿案件中,除了行贿者与受贿者的言词之外,难以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法庭如一味地相信并采纳污点证人的证词,就极可能造成错案。因为在关系自己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关键时刻,“污点证人”为求自己的解脱或少受损失,诬陷他人,转嫁罪责的可能也难免存在,司法机关很可能会掉入“污点证人”的圈套。

  据《法人》调查,在李大伦受贿案、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受贿案、原常德市纪委书记受贿案中,同时出现了一个共同的行贿者——港商张锡明。

  事实证明,张锡明由于检举揭发了他曾经行贿的这三位官员而未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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