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4]15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621 证券简称:*ST比特)自2004年4月27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2003年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全面萎缩,历史遗留的巨额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公司银行借款全部逾期。2003公司净利润为-38779.75万元,主要是由于计提历史遗留的巨额其他应收款和有关资产的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所致。2003年历史包袱的大力核销,使公司在2004年能轻装上阵,为2004年实现扭亏为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针对上述困难,将在积极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产及债务重组等方式来加以解决,确立新的主营业务,处置公司的不良资产,置入优良资产,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希望通过实施以上措施,能争取2004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限期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方式为:
联系人:刘济东、毛慈波
联系电话:021-62808862*112; 021-62808862*105。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4月23日
摘自2004.4.26《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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