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2)甘经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就我公司子公司大连北大科技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信息”)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政府(以下简称“营城子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3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我公司信息披露)做出如下判决:判定北大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内偿还营城子镇政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逾期付款,自判决生效后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息。案件受理费37,876元由北大信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3日
摘自2004.4.14<<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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