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票 暂 停 上 市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4]12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561 证券简称:*ST长岭)自2004年4月8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3年年度摘要已于2004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2003公司净利润为-44080.29万元,主要是由于计提历史累计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坏账损失,导致净利润减少54152.77万元所致。2003年历史包袱的大力核销,使公司在2004年能轻装上阵,为2004年实现扭亏为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态度,继续推进主营业务的增长,盘活利用好存量资产,使之发挥应有功能,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实现2004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在可以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限期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方式为:
联系人:王瑄、杨婷婷
联系电话:0917-3624433-5145
特此公告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四月九日
摘自2004.4.9《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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