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508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安华支行借款本金二千万元并支付利息,本公司及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安华支行),负责人张金昝,
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北京华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威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澍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萌,该公司秘书;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比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邦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伟,该公司副总经理,孔令涛,该公司法务经理;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能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
2003年7月31日,建行安华支行与华威斯公司签订编号为京交银2003年123310字第015
号借款合同,约定:华威斯公司向建行安华支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归还2003年123310字第
001号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03年7月31日至2003年10月13日;贷款利率为4.62‰,
按季结息,借款逾期后,对华威斯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该借款合同建行安华支行
和华威斯公司均加盖单位印章。
同日,建行安华支行与比特公司签订编号民为2003年123310字第015号保证合同。约定:
为确保华威斯公司与建行安华支行确定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建行安华支行债权的实现,
比特公司愿为华威斯公司与建行安化华支行依主合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债
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行安华支行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建行安华支行同时与华能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华能租赁公司亦对华威斯公司与建行
安华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与比特公司所提供的保证
范围、保证期限一致。建行安华支行与华能租赁公司均加盖单位印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安华支行于2003年7月31日向华威斯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
款合同到期后,华威斯公司未偿还本金。现建行安华支行确认,截止2003年9月20日前的利
息华威斯公司已经结清。
本事项已在2003年8月28日、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2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作过
详细披露。
三、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行安华支行与华威斯公司《借款合同》及建行安华支
行与比特公司、华能租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加盖各方当事人的印章,为各方当事人
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建行安华支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华威
斯公司发放贷款,其合法债权予以保护。华威斯公司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
偿还贷款本金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比特公司、华能租
赁公司亦应按照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承诺对华威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根据
法律规定,比特公司、华能租赁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华威斯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与北京华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03年
123310号第015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与比特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保证合同》有效;
二、北京华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
行借款本金二千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止,按
月息千分之四点六二计算,逾期计收复利;自二00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三、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北京华威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九百九十九元、保全费十万一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华威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能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九百九十九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本次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不
产生较大影响,但将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22日
摘自2004.03.23《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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