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4]8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765 证券简称:*ST华信)自2004年3月22日起暂停上市。
本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04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2003年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全面收缩,商业持续不景气,已基本停止了经营,房地产业没有新的项目开发,IT销售严重滑坡;费用大幅增加,公司银行借款全部逾期,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在建工程长时间停建,减值计提加大。上述情况致使公司2003年亏损。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立足公司实际,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困难提出了如下解决措施:
1、积极与各债权人接触,争取减免公司各项债务,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2、加大资产重组力度,剥离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夯实公司现有资产。
3、深化人事改革,积极寻找多种渠道安置冗员,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员费用开支。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争取2004年度中期扭亏和全年盈利,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投资者咨询方式为:
联 系 人:陈志刚
联系电话:027-83661352
特此公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19日
摘自2004.3.19《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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