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0700):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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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8月24日 23:30 新浪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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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董
事会的委托,指派本证券执业律师出席贵公司二00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
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次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已于2001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二00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大会于2001年8月24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通知披
露一致。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朱增进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同仁律师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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