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张家界(0430):重大事项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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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8月24日 23:30 新浪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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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2001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1】12号)一份,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湖南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
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公司在1996-1998年年报中披露虚假财务信息。
(一)1995-1996年,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贸
易有限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证在买
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
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
2165万元。
(二)1997年,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
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
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
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定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
元。
(三)1998年8月,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
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
投资回收款。但是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63万元摊销
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综上所述,在1996-1998年间,公司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
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
62%)。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
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
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以下相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并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如实披露以前年度利润,相应调整当
前公司净资产;
(二)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肖碧文、戴利旗、张逸龙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对
在1996-1998年年报上签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别处以警告。
公司已经按照先前下达的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意见稿的要求,在《2000年年度报告》中调
整了相应年度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将牢记此次深刻教训,加强证券法
规的学习,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整改,彻底杜绝今后出现类似行为。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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