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1)大经初字第336号]《应诉通知
书》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沈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现就具体
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辽宁国际合作大连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开发总公司)与大连市商业银行
于1998年12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9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现贷款已逾期,
因大连开发总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债权人大连市商业银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大连开发总公司偿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
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造成的损失,本公司
保留对大连开发总公司的经济追偿权。
二、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于1997年与交
通银行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四份,借款金额累计为1050万
元人民币,几经展期后,由中国冶金进出口辽宁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现贷款已逾期,因第一被告未如期偿还贷款,原告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050万元及应付利息,第二被告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公司特此公告。
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