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6日上午十时在公
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共8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156,192,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6,669.5万股的58.5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股东以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增扩注册资本协议书》;
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要求改善住房的愿望,以及商品房消费
信贷的全面启动,房地产业将是相当长时间内拉动GDP增长的重要支柱。为进一步增强武汉
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商品房开发实力,促进房地产业的快
速发展,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对武汉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经营,
本公司拟出资人民币5500万元认购武汉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增扩的注册资本。
本次出资到位后,武汉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至10000万元。
同意票156,192,155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票 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弃权票 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二、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合同书》。
本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和人民币1395万元分别受让武汉市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持有的武汉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2.24%和31%的股权;
本次受让武汉市惠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股权和认购武汉市福
星惠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增扩注册资本后,本公司的出资额占武汉市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的92%。在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时湖北省汉川市钢丝绳厂回避了
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144,588,000股,其所持的表决权未计入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和
中信证券公司对此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财务报告已刊登在2001
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同意票11,604,155股,占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 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0 %;弃权票 0 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会议经湖北正信律师
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张国藩先生、乐瑞女士见证。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8月6日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要求,湖北正信
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国藩、乐瑞
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7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湖北福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董事长谭功炎主持。
经验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82名,均为2001年7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56,192,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7%。经核
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表决。
经验证,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
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中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表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方湖北省汉川钢丝绳厂回避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国藩 乐 瑞
20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