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二O0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7月30日在兴发
大厦二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173,862,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张振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出席的股东经过以
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的预案》;
经过本次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以下九名成员组成:
张振武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金现龙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方 武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张海儒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齐向前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张金锋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张立中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陈锡文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徐小青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有关国有股股东减持国有股的议案》;
(一)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在本
公司本次增发新股的同时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本次国有股减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
进行;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
进行;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减持的国有股数量拟按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额的10%与减持国有股的实际定价相结合
确定;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减持国有股所募集资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减持国有股的方案需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的预案》;
经过本次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以下三名成员组成:
徐国庆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张连奎先生:同意173,862,700票,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王瑞钧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信息。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秦庆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一、本人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2、姓名:张立中
3、别名:
4、曾用名:张立忠
5、出生日期:1964年11月29日
6、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06号
7、国籍:中国
8、拥有哪些国家的长期居留权:
9、专业资格及证书号码:副教授(000111460)、注册会计师(1395060017)、注册资
产评估师(10010073)
10、身份证号码:150102641129205
11、护照号码:CHN 150463662
二、本人声明
1、本人不是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2、本人不是在上述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3、本人不是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
4、本人在前五年内不曾是前3项中所列举的人员;
5、本人不是向本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或本公司的供货
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等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机构任职的人员;
6、本人不是本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雇员、本公司高管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管人员任职的、
拥有其权益的另一家公司的任职人员以及接受本公司大量捐赠的非营利机构的职员等本公司
可操纵或通过各种方式施加重大影响的人员;
7、本人不是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8、本人不是其他与本公司、本公司关联人或本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
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
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 张立中
此项声明于2001年7月12日在呼和浩特市作出。
见证律师: 秦庆华
日期:2001年 7 月 17 日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2OO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就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贵公司召
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
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
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无一切足以影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
次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于2001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内
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
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贵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在贵公司本部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振武先生主持。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贵公司《章程》中有关提前30天
公告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9名(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份数
为 173,86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8%。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为173,86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8%,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2条及贵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的预案》,选举张振武、金现龙、
方武、张海儒、张金锋、齐向前、张立中、陈锡文、徐小青先生为新一届公司董事;
张振武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方 武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金现龙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海儒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金锋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齐向前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立中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陈锡文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徐小青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以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比例,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有关国有股股东减持国有股的议案》;
(一)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在本公司本次增发新股
的同时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本次国有股减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
进行;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
进行;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减持的国有股数量拟按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额的10%与减持国有股的实际定价相结合
确定;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减持国有股所募集资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的预案》,选举徐国庆先生、张连
奎先生为公司监事。
徐国庆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连奎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表决事项与公告相符。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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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秦庆华
二OO一年七月三十日
万思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