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光商务(0863):资产置换完成情况的公告

2001年07月26日 23:30  新浪财经 微博
 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置换完成情况的公告 2001年4月30 日经本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沈阳和 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1年5月8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一年修订本) 的规定,现将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1、置出资产完成情况: 截止2001年6月30日本公司已将拟置出的所属东宇研究院、自动售货机和臭氧发生器项 目实物资产移交给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并签署了《资产转移清册》等文件。其 相关负债亦办理完财务交接手续。 2、置入资产完成情况: 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BSP系统及其附属的软件、网络产品营销线的全部资产及 相关负债已移交本公司。转让双方签署了《资产转移清册》,财务调帐手续已依法完成。 3、差价补偿完成情况: 本次双方置换资产的价差989.43万元 ,原拟定公司以现金补偿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经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公司以拥有的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 权予以冲抵。 4、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置换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置换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其他有 关规定,及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市浩天律师 事务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指派陈伟勇律师、史翠君律 师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股份公司此次实施资产置换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特别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出具日以前有效的、现行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的, 经由律师审查过的事实的了解和对适用法律的理解而形成的。 (二)本法律意见书所陈述之事实、引用之材料或证言,均是由股份公司提供或认可 的,且股份公司已就所提供之事实、材料或证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向律师做出了保 证;本所律师对以上事实、材料或证言进行审查和判断,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 知》的要求对股份公司本次实施资产置换结果的合法性及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资产置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股份公司本次实 施资产置换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方案 根据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集团)于2001年3月27日签订的 《资产置换协议》,本次资产置换的方案为: 1、和光集团拟置换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为BSP系统及附属的软件、网络产品营销线,即 商业运作支持平台及基于平台支持运作的软件和网络产品营销业务项下的全部资产。   2、公司拟置换出的资产主要为东宇研究院、商业自动售货机项目、工业标准型臭氧发 生系统项目等。 3、双方以其前述的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置换,置换的交易价格经双方综合考虑置换资 产的评估价值、帐面价值和收益状况等因素协商后,确定和光集团置换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 交易价格为9081.79万元,股份公司置换进入和光集团资产的交易价格为8092.36万元,差额 989.43万元由股份公司以货币资金予以补足。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涉及本次资产置换的资产均为双方合法拥有,双方签署《资产 置换协议》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结果 1、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就此次资产置换召开了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光集团 作为关联方放弃了表决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资产置换的议案。 2、关于置出资产 (1)公司置换出的资产的范围和评估价值按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 报告列示。 (2)公司与和光集团办理了资产的移交手续。本所审核了经双方确认的《资产移交清 单》,该等资产已移交完毕。 (3)公司就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的债务转移事宜征求了重大债权人的意见,并已办理 了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   (4)原拟定以现金方式向和光集团支付了置换资产的价款差额部分,经双方协商,同 意公司以拥有和光集团的债权予以冲抵。 3、关于置入资产 (1)置换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范围和评估价值按北京六合正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的评估报告列示。   (2)和光集团与公司办理了资产的移交手续。本所审核了经双方确认的《资产移交清 单》,该等资产已移交完毕。 三、其他问题 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16日核准,公司名称已正式变更为”沈阳和光现代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101321100082);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简称已由原“北商技术”正式更名为“和光商务”,股票代码不变。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完成了本次资产置换的有关法律手续,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伟勇 史翠君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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