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过去,由于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幸福集团公司在人、财、物上一直未公开的原因,造成了大股东暗箱操作形成潜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第一大股东变更后,本公司积极开展与幸福集团公司的“三分开”工作,对有关资产权属、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等事项进行全面清查。现清查出幸福集团公司用本公司24978.51万元的资
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潜江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潜江支行)获得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9050万元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与农行潜江支行签订了农银潜江抵借字第9707280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书》。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服装厂部分财产评估值3161万元作抵押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22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
2、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农行潜江支行鉴订了农银抵借字潜江第97072803号《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合同》。以本公司的服装厂部分房产评估值2190万元作抵押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55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
3、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与农行潜江支行签订了农银抵字潜江第97072804号《最高额低押担保借款合同》。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全资企业幸福集团铝材厂(即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等评估值6203万元作抵押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48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
4、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与农行潜江支行签订了农银抵借字潜江第97072805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全资企业幸福集团铝材厂(即湖北幸福铝材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评估值1394.51万元作抵押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
5、1997年12月16日,幸福集团公司与农行潜江支地签订了农银抵借字潜江第97072801号《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幸福集团公司以本公司的子公司幸福电力公司的输、供电设备等评估值12030万元作抵押获取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95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6日至2002年12月16日。全同载明该笔贷款总额中包括1995年11月20日东风路办贷给幸福集团公司的借款1000万元。
上述抵押贷款数额巨大,但是《合同》中的本公司作为抵押担保方,事先并不知道巨额财产被抵押的真相,有关证据材料是在“三分开”的过程中作了很大努力才得到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上述抵押担保贷款的合法性尚须经过法律认定。另外,幸福集团公司也将本公司的投资参股企业幸福包装制品厂(本公司投资360万元,占45%的权益)和幸福大酒店(本公司投资1080万元,占40%的权益)进行了抵押,有关事项正在清查之中。本公司将查明事实真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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