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盼获金融企业待遇 推动税收制度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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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 03: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目前期货公司税制呈现“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的特点 期货公司盼获金融企业待遇 国际金融报 记者安明静 发自北京
期货公司终于盼来了管理层对其性质的正名——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多次将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相提并论,且出现“将期货公司建立为现代金融企业”的提法。 除此之外,国务院《意见》还明确指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 据悉,目前证监会正在与税务部门积极进行协商,希望借助《意见》的“东风”,推动期货公司的税收制度改革。 此前,由于国内一直没有关于期货公司的统一税收政策,各地区在期货公司的归类方面比较混乱,有些地方最早是将其归为“旅游餐饮类企业”,有些地方后来又将其归为“流通类企业”。 “其实这项工作证监会一直都在努力,但最终的决定权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这位人士表示:“期货公司税收制度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地方,修改起来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难度,主要是观念的问题。” 税前扣除限制 一德期货公司总经理王化栋表示,长期以来期货公司采用的是旅游餐饮服务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会计准则,这种社会身份和公司性质属性的偏差,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发展。 不同的行业分类对应着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标准,“金融企业”的名分对期货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一些地方期货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税前扣除限制大大了加重期货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以计税工资标准为例,据王化栋介绍,餐饮业计税工资标准只有800元,期货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福利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不能计入成本,而并入利润计缴所得税,使所得税税基增大,从而提高了期货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 在另外一些地方,最令期货公司头疼的是对于风险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在采访中几家期货公司的负责人反映,期货公司按照《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应该以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但是,有关部门却要求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也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这样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无形中增加了很多。 金宝期货公司总经理周轶涛认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本来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意外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理当不属于纳税所得。在中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只会进一步削弱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重复计税问题 除此之外,一些地区多征营业税的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期货公司的收益。周轶涛介绍,期货公司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一部分属于替期货交易所代收。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 另外,一些地区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也比较突出。安徽证管办江磊调查发现,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使目前期货公司税制呈现“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的特点。 期货行业2001年开始走出低谷以来,期货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仍不容乐观。2002年整个行业出现80%的亏损率;2003年在期货交易额增长1.74倍达到10万亿元巨量后,74%的期货公司实现盈利,但是整个期货经营机构资产总额217亿元,利润总额只有1.4亿元,资金回报率不到0.7%。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地方不合理的税收规定和较高的税负降低了期货公司的税后利润以及资本回报率,如果税收制度不能及时作出调整,既不利于期货公司自身持续积累,也将影响期货公司通过吸收资本来实现资本扩张。因此,将期货公司归类为金融企业并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愈显重要。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3月26日 第十六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