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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转发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 13:56 世华财讯

  第十一条 在现场公证检验中发现有掺杂使假棉花的不再进行现场公证检验,应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交割棉衡重时,有条件的仓库可以整车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也可以逐包过磅。称量读数须与衡器精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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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过地磅或数包一起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后随机扦取,但应在毛重中扣除样品的重量;逐包过磅的,样品在称重前随机扦取。扦样数量和方法按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称重结束后发现包数与报验数量不符的,按实际包数出证。出现棉包漏检、重检的情况,可用该批包重平均值核加或核减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现场公证检验中公定重量超出20.500吨,货主可扣减相应数量的棉包后,公定重量重新计算;

  公定重量小于19.500吨的棉花,货主可用相同产地、加工单位、类型、轧花方式、质量标识并且水、杂不超过规定的棉包补重后进行公证检验。

  用同一批号的棉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交割单位的,以及经过补重达到交割单位要求的,应当由仓库或货主重新刷写批号,承检机构按照新的批号检验出证。

  第十六条 交割棉现场公证检验过程中须逐包加盖验讫章。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郑州商品交易所英文简称(ZCE)。每包正面、侧面各盖一章,印迹应当清晰。

  第十七条 每个报验单位的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工作完成后,仓库、货主和承检机构须在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签字栏内签字。若通知后货主仍未到现场的,视同其对现场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每批棉花应于该批棉花现场公证检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并同时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中纤局自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向郑商所通知公证检验结果;郑商所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仓库;仓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货主。

  第十九条 《公证检验证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指定交割仓库留存、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郑州商品交易所留存、第四联中国纤维检验局留存、第五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一、二、三联由承检机构寄送仓库。如有必要可通过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是交割棉质量、重量的凭证,是仓单注册的依据,是仓库建立交割棉保管账、卡的主要依据。不符合交割标准的棉花,其相应的《公证检验证书》由仓库收回后交郑商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仓库或货主对交割棉入库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出库时货主对交割棉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

  第二十二条 提出复检方应当在接到公证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郑商所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并预缴有关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入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出库复检,中纤局应当自接到复检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应通知郑商所。提出复检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异性纤维。棉花公定重量不再复检。

  对入库公证检验结果的复检只对留样进行,不再重新扦样。

  出库复检由货主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抽样,复检样品经双方共同认可后封样,由货主寄送到中纤局。

  第二十四条 入库复检结果的主体品级、长度级和异性纤维结果与入库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

  出库复检结果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由货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否则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保证工作质量。中纤局对其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承检机构不按要求进行检验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公平、公正检验交割棉花的承检机构,郑商所可建议中纤局加强监督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新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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