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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违规操作致客户亏损究竟谁来埋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11:1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案情]

  1992年12月22日,赵某在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签订《顾客契约》一份,由赵某在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开户从事美盘咖啡交易,帐号为u8139,并交纳期货交易保证金2万美元。同日,赵某与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的经纪人王某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赵某授权王某代办填写交易单据、递交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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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993年1月5日,赵某帐上结存保证金为24280美元,仓内有咖啡买单六口。次日凌晨,期货交易公司盘房工作人员钱某以赵某帐上保证金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不能过夜为理由,电话通知赵某的经纪人王某采取措施。王某在既未计算帐上保证金数额,也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时05分下了两口平仓单。后钱某认为赵某帐上实存保证金仍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再次电话通知王某采取补救措施,王某又于2时37分下了两口平仓单。2时39分,王某又下两口新单(卖单)。赵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异议。当天(1月6日)下午,赵某与期货交易公司交涉,认为1月6日凌晨王某下平仓单时,帐上实存保证金虽低于100%,但高于必须保证金的50%,根据美盘交易规则可以过夜,由客户在1月6日晚开盘前20分钟内补足差额,期货交易公司及经纪人采取平仓措施违反了交易规则,为此,要求期货交易公司将王某1月6日凌晨所下的四口平仓单予以改正。期货交易公司盘房经理答复称,经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的外资方)联系后,同意将赵某的四口平仓单改为新单,保留了已平仓的四口买单。赵某遂于当日16时14分,补交了保证金5820美元,22时42分又交了保证金9180美元,合计15000美元。截至1月6日开盘前,赵某帐上为“六口买单,六口卖单”。嗣后,赵某帐上以此十二口单进行运作并承担此十二口单的交易保证金和浮动亏损,直到1993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被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强行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

  原告赵某以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强行平仓违反美盘交易规则,且1月6日改单的做法不符合期货交易的国际惯例为理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0美元。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公布的美盘交易规则规定,客户帐上实存保证金虽低于100%,但高于50%时,符合过夜要求,但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客户可在第二日开盘前20分钟补足差额,否则公司可以开盘价代为平仓。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该案在审理期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两次书面通知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对1月6日凌晨平仓四口买单进入国际交易市场成交及改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举证,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未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和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在原告赵某帐上保证金高于50%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经纪人王某,王某在未征得原告赵某同意下擅自平仓,对此,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和经纪人王某均有过错。王某作为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的雇员,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期货公司承担。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单据不能予以改正,却同意将原告赵某提出的四口平仓单予以保留,并收取原告赵某补交的15000美元保证金,让其继续进行交易。实际上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将平仓单改为新单是一种在公司帐务上暂不结算的保留。对于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赵某承担了不能证明存在的十二口交易单的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导致最后交易日被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对此,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应承担责任,并应负责赔偿原告赵某1月6日凌晨帐上实存保证金7442.50美元和补交的15000美元的经济损失及承担同期银行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23142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评析]

  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的高级形式。期货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要求有很高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法规来调整。赵某诉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交易纠纷一案,主要涉及到如下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期货交易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三是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从本案的赔偿性质看,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承担的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结合期货交易风险责任的特点,可以看出,过错前的损失不能计算在内,应由客户自己承担;浮动盈亏也不能计算在内,因为浮动盈亏只反映在帐面上,并未转化为实际的盈利和亏损;过错后的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在内。违反期货交易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界定在违约当时的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上。从本案看,由于南京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违反交易规则,又不能有效地证明其改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致使赵某在不平等不真实的前提下从事期货交易,从而造成保证金的全部亏损,最终被强行砍仓出场。计算受损的时间应从1月6日凌晨的交易开始起算,当时仓内实存保证金7442.50美元,加上后来补足的15000美元保证金,共计22442.50美元,再加上该款银行同期利息,总计23142美元。受诉法院的这种界定赔偿范围的方法,对审理同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有积极意义。(王龙)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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