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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欺诈?--如何看待期货市场混码交易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06: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来,一宗普通的期货纠纷却被数家媒体争相报道——2000万变成20万,这些文章给人感觉似乎是投资者的钱一夜之间蒸发了,期货公司欺诈客户。案情并不复杂,简而言之,期货公司在代理投资者交易的过程中违规进行了混码交易,而投资者由此认定公司有欺诈行为,拒不承认所有交易结果,并主张公司赔偿所有损失,但最终法院两审均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为什么投资者拒不接受败诉结果,反而要在媒体上大做文章呢?为什么一起原本两审结案的纠纷引起几家媒体如此浓厚的兴趣呢?笔者认为,原因或者是业务知识问题,即对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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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基本制度或原理缺乏了解;或者是故意问题,即明知是一方责任,却不愿意承担,希望通过非正常办法转嫁责任以图挽回损失。

  其实纠纷核心争论就是混码交易的问题,即期货公司有混码交易行为是否就意味期货公司有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此前也有类似的纠纷,大多是以投资者败诉而告终。尽管这里无意袒护违规从事混码交易的期货公司,但混码交易为什么总是容易在社会上引起大面积激烈争论?有必要花些笔墨对这一问题进行解释。

  我国期货市场实行交易编码制度,即期货经纪公司在投资者开户时,应当提醒投资者通过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交易所专门为每一个投资者单独设置的交易编码,同时主动代理投资者妥善办理此项业务。期货交易所为投资者设置的交易编码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数是作为投资者代理人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会员号,后八位数是针对于投资者确定的投资者号。当投资者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参加交易时,该投资者在不同公司所使用的交易编码头四位数不同,但代表投资者的后八位数是一定相同的。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一户一码并非是说一位投资者在从事期货交易时只有一个交易编码,而指的是一位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所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交易编码的后八位)。一般说来,如果投资者在我国三家期货交易所都进行交易的话,该投资者至少有三个交易编码。我国实行的编码制度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代理投资者的交易应通过该投资者自己的编码完成,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用一个交易编码从事期货交易即构成混码交易。

  由于混码交易是通过他人的交易编码完成的,投资者往往在与期货公司的纠纷处理以及诉讼过程中,从自己名下编码无交易的表面现象出发,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在代理自己的期货交易时,并没有将自己下达的交易指令按规定代理进场通过交易所系统撮合成交,而是为了其他目的私下对冲了,进而推测期货公司提供给自己的一系列成交确认凭证全部是虚假的,从而得出期货公司欺诈自己的结论,并希望借此将自己所有亏损全部通过诉讼挽回。

  根据我国民法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规定》的精神,投资者亏损的责任由谁承担不在于是否存在混码交易,而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混码交易是否基于投资者的指令,即是不是投资者真实交易意愿的表达;二是投资者的指令是否入市交易,也就是进入期货交易所的撮合系统。是否基于投资者的指令可以投资者的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作为最基本的证据,在原始交易指令缺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于交易结算报告的签字也视为对交易指令的确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期货司法解释的规定,入市交易的举证责任在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入市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经纪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投资者的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因此,当法院确认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已经入市时,混码交易的结果即应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举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交易所的交易记录与投资者原始交易指令记录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有些投资者因此产生疑惑,甚至以为是指令未入市的证明。事实上,由于期货交易方式的特点,原始交易指令中未成交指令部分不会在交易所交易记录中得以反映,而其成交部分又可能在交易记录中被拆分执行。尤其在混码操作中,如多位投资者指令要求的价位相当,为图服务速度,期货公司还可能多指令合并向交易所执行。因此,原始交易指令与交易所记录之间很难形成简单的对应关系,鉴别入市与否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过程。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鉴别起来更为复杂。混码交易过程中,期货经纪公司有时做出与投资者指令要求的开、平仓方向相反的行为向交易所下指令,然后在结算时再把成交指令中的开、平仓方向调整回来统一计算。但事实上经纪公司只要将投资者的指令进场,这一行为就不构成私下对冲,也不会对投资者的交易结果产生影响。造成这种事实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投资者将保证金注入期货公司后,就有权随时向各个交易所下指令,但因为行情或管理水平等因素导致期货公司的保证金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完成投资者指令所要求的即时调度有困难,因而采取了这种权宜之计。所以要判断这种情况真正属于恶意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是很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入市交易判断标准的描述,在期货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环节中,也未将买卖(开、平仓)方向列入其中。但这种情况会给投资者或法院判断交易入市与否带来一定困惑。

  由此看来,对于上述纠纷,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是公正合理的。毋庸置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资本市场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司法、行政、自律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法律体系保护的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讲,如果确认了期货公司欺诈行为事实成立,期货公司及相关人员理所应当承担所有欺诈投资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不能确定混码交易与投资者亏损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投资者就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混码交易是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对投资者交易亏损的承担。

  诚信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投资者对自己交易行为的负责,与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一样,同样对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些投资者在赔钱后,不能正确理性分析亏损的原因,而是抱着咬住公司不放,能捞回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到处告状,并试图通过媒体不顾事实、扩大影响,给公司、监管、乃至给司法机关制造压力。还有一些投资者在明知混码的情况下,也在交易亏损后利用混码交易这一容易引起公众共鸣的事实大做文章,试图把自己行情判断失误的损失转嫁给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于事无补的。

  对于投资者采取的一些过激的行为,我们尚可理解,毕竟投资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事实是令人同情的。但法律和监管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们不可能因为感情天平的倾斜而亵渎了法律和监管的公平及尊严。此时此刻,如仅偏听偏信,在没有搞清楚基本原理和事实的情况下,草率行事,将给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国务院九点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宣传和监督。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努力,而且需要所有关注这个市场的媒体尽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中国的期货人已经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他们确实深刻地经历了走向规范的艰难历程。历史证明,在监管及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期货市场是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逐步解决前进中各种问题的。一户一码制度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独创产物,混码交易问题也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历史局部问题,是转轨时期期货市场不可避免的阵痛和代价。它需要在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和成熟。日前,国务院九点意见赋予了期货市场新的历史任务,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天空。今天,这个市场正在一个新的历史制高点上推崇着一种新的文化,倡导着一种止于至善的服务精神。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一时刻需要我们研究、关注、解决的大问题很多,我们应站在历史的高度,以科学负责的态度看待和分析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曾经存在或者当前仍然存在的各种问题,以诚信的精神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共同呵护和推动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切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上海证券报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秘书长 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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