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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税改:期待之路--单一所得税的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 02:50 证券时报

  随着各种条件的逐步成熟,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税制结构应适时从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转向以单一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

  广发期货 田晓军博士

  我国期货公司目前的现行税制存在着税基偏大、税率偏高、税制不清晰的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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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期货公司税制已经有失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杠杆作用,阻碍着我国期货业的增长潜力,这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削弱了期货公司的积累能力

  不合理的税收规定和较高的税负降低了期货公司的税后利润,不利于期货公司通过自身持续积累满足发展的要求。期货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行业,雄厚的资本实力是期货公司开展业务、抵御风险的坚强后盾。经过前几年期货业的治理整顿,期货公司出资不实现象普遍已有所改观,但目前资本充足情况仍不容乐观。

  事实上,期货公司日后将越来越面临来自于监管者对资本充足要求的压力,以确保经营的稳健与审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框架下,期货公司没有融资能力,自我积累和增资扩股是期货公司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自我积累必须是在首先缴纳与企业经营利润无关的流转税之后才能完成,目前过高和不合理的实际税负减少了期货公司的可支配利润,削弱了期货公司自我积累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期货公司的持续发展。

  2、不利于期货公司吸纳高素质人才

  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对期货公司成本影响很大,不利于期货公司吸纳高素质人才。随着期货业开始进入强劲的复苏阶段,高素质人才已经开始稳步回流期货业,而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则客观上造成了期货公司在吸引人才上的高成本开支,不利于期货公司大规模吸引高素质人才。对于同样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的期货业和高新科技产业,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别。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允许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部计入成本,而对期货公司则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将支付的工资计入成本,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利润缴纳所得税。较之与人才需求素质性质最相近的证券公司,许多地方的期货公司在计税工资标准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3、有失金融同业的公平性

  当前期货公司税制使期货公司在金融业中处于十分劣势的地位,有失税收公平性。

  与同样主要依靠经纪人展业保险业比较,期货经纪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佣金返还不得在计算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有失公平性。事实上,目前期货公司在经纪人佣金报酬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瓶颈,不仅存在着经纪人返佣是否合法的问题,还存在着公司佣金计提数额的限制,国家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暂行规定》明文规定:期货公司用于销售回扣、佣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的4%,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所服务金额的5%,这显然与现实差距巨大,而且根本无法解决经纪人报酬和激励机制问题,更何况期货公司的“服务金额”还存在着如何认定的问题。

  与期货行业形成鲜明对比,金融保险业的境遇却大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其它如业务招待费等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同业公平性问题。

  虽然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期货公司的税收政策和制度曾经多次调整,但现行的期货公司税制仍遗留有明显的体制缺陷,没有完全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税制调整远没有到位。本着公平税负、完善税制、对期货业进行适当扶持、保障和促进的原则,笔者以为,期货公司税制调整可以分以下几个层面考虑: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包括期货公司在内的金融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OECD大多数国家对交易性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企业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企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它商品和服务的征税。总之,随着各种条件的逐步成熟,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税制结构应适时从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转向以单一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前,在目前的税制下,可考虑降低期货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的低税率保持一致。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建议期货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逐步调低降到1.5%-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建议实行15%、20%、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2~3年内内难以降低税率,则应重点从现在开始取消诸多期货公司不合理的计税限制。营业税的征收应当以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对企业所得各扣除项目的处理办法也应作重新的规定。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允许风险准备金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放宽计税工资限额和业务招待费支出,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统一实行全额集中汇缴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汇算清缴实施细则,对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实施所得税集中征管。

  近期内,税收征管部门则应尽快领会落实《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完干意见》精神,认同一些比较科学、合理和易操作的期货公司自发性税收筹划。例如有关营业税的问题,应允许期货公司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直接把扣除交易所收取部分后的净收入记入“手续费收入”科目。这是因为在一次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是必须同时参与的角色,缺一不可,它体现的是一次交易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三方收入分配关系,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只应对各自的收入纳税,期货公司只记录自己的净收入充分体现了这种关系,否则会让人误解为是两次服务,即期货公司给客户提供服务、交易所又给期货公司提供服务,造成期货公司被重复征税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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