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26日 09:02 中新社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中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
民银行近日发出《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对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全面整顿。
目前,中国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收费项目多、收费标准高,一些政府部门重复收费、乱收费,一些中介机
构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并收费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四川某丝绸集团公司在办理一千九百六十四万元人民币贷款的抵押手
续时共交纳土地评估费、房屋评估费、鉴证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工本费等各项费用十一万元,相当于贷款额的千分之五
点六;广西某企业用房地产作抵押物申请办理二百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办理土地登记时,被有关部门要求两次重复评估、登
记和确认,前后花费了七个月时间。
针对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通知》明令取消了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
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
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通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明确规定,办理
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
、鉴证,并适当降低了有关收费标准。
《通知》对企业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界限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规定,对贷款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
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
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再重复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并收费;企业抵
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
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计收。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一次
全面整顿,各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做好检查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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