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14日 08:02 上海证券报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日
前发布1号主席令,颁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对保险机构的设置、保险经营行为、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资金的
运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再保险业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要求并经批准,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或咨询投诉部门,公开投诉电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开展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
得接受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
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保险业务。
《规定》要求,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
条款和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
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在中国境内运用。
(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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