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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境外上市需审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01月05日 16:03 国研网

     梁定邦昨日表示中国证监会正草拟补充法,明确界定“境内企业”的定义,并重申不论股东背景及公司注 册地,要境外上市均需经过审批。任何在工商行政局登记且在境内进行业务的,均属于境内企业,不论公司是否海外注册或是 否有海外股东;至于境外间接上市,是指不以公司自己名义上市。补充法出台将条例更明确诠译后,只会更有利日后到创业板 上市申请,不担心会构成负面影响。

  他同时表示,境外间接上市指引已有初稿。法例只针对审批程序,具体思路配合创业板条例,不会作额外要求, 但还需进行各方面谘询,因此未有定出具体时间表。基于间接上市界定的层面广,不论中资或外资企业要境外上市,其实均需 经过审批,只是会分重点及非重点监管对象,审批手续有不同程度。即使是中外各占一半股权的企业,也要通过国有资产审定 及资产流失审批等手续。但强调不会待补充法推出为理由,暂时停止或放慢审批工作。

  梁定邦还指出,修订后被科技部及科学院认可为高新科技的企业,只需两年稳定运作及一年3000万人民币盈 利要求,未来会考虑降至2000万人民币,目前已有十多间公司获得高新科技身份,符合科技板块上市条件。尽管目前未能 定出科技板块推出日期,但肯定是在上海及深圳交易所的附属市场,均受中国证监会监管。除了兼备个别配售及集资功能,并 会与创业板一样对披露及上市保荐人要求加高。但国内对高新科技定义及盈利要求较香港的高。

  至于国营企业的管治,他相信,有需要透过制度改善公司内部管理,中国证监会正就收购条例进行起草,稍后谘 询市场;另要求企业作季度性财务披露,由国务院、中国证监、公司法及上市条例设立四层法例。为起鼓励作用及增加管理层 问责性,并会建议引进如发送认股权等激励制度,料今年会有第一间上市公司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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