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通知治理整顿乱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27日 09:52 中国经济时报
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规范收费管理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加大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有效需求。1999年农民交
纳的提留统筹费绝对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实际负担水平;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严禁一切要农民出
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一
律暂停审批一年,已审批的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要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结婚登记及农民建房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和搭
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继续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据悉,近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一批
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建设和房 地产交易环节收费,控制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
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通知》要求,要清理整顿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减轻车主负担,启动汽车消费。在车辆购置环节,除国务院批准收
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外,严禁各地区以各种名义收取与购买车辆有关的其他附加费。在车辆落籍环节,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省级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机动车辆牌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非义务教育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逐步提高学费在教育成本中的比例,增加居民教育消费投资
,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要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管理,凡属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面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台新的向企业和社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政
府性基金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越权审批。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职能部门,要严把收费审批关,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
部会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外,中央各部门自行发文收费或要求地方立项收费的,一律不得作为收费立项的依据,已经立项的
,要立即纠正。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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