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公司法》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27日 08:04 和讯中金网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指出,根据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将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
,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据《证券时报》报道,决定指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
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4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
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决定还指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
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
这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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