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2月25日 09:07 和讯中金网
广东7万多家外商极为关注的加工贸易最新政策日前出台。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就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
干问题发出补充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内容主要为: --企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
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
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将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
--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
企业。
--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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