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国将给予中西部鼓励类外企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4日 08:36 中新社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
的三年内,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道说,这项优惠政策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这是中国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举措。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企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
限制乙类项目的外企。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
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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