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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11月23日 09:19 中新社

  中国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对部门统计调 查制度进行审批、备案的程序。

  中国的政府统计由两部分组成——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政府综合统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基本 国情国力的统计,如人口统计、自然资源统计等;二是政府在管理国家的角度上所需要的、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而进行的各项统 计,以及主要行业的综合性统计。政府部门统计是指国家的各个部门为保证其职能正常履行而进行的各项统计。政府综合统计 与部门统计应该是不重不漏,互为补充的。近年来,部门统计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部门统计调查与政府综合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之间仍然存在重复矛盾问题;部门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仍存 在不适应、功能不强的问题;缺乏保障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制约手段等问题。作为国务院授权主管全国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国 家统计局,针对目前部门统计工作现状,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的 是依法管理,规范统计调查,促进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协调发展,为宏观决策提供高质量统计 数据。

  《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 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 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上述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 各类统计调查都要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审批及备案程序;调 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监督与处罚以及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等。规定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 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部门的 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国家统计局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开始依据新的《办法》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审批或备案。同时,将根 据新《办法》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工作,清除各种违规调查,并将清理结果给予公布,欢迎社会公众监督本办法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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