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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征税“新旧有别”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9月3日 08:13 文汇报

  自国家公布征收利息税有关规定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但对于到底什么是“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 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才征税”一直没有搞清,日前,财政部副部长高强对此做了详细的 解释。

  高强说,目前对储蓄利息要分阶段计算:对老存款在征 税方案施行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不计征税 款,对征税方案施行 后新产生的利息要计征税款;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 产生的利息都要征税。

  支付利息所得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 人,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 存业务时代扣代 缴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息单上注明, 单独记账,储户不会因此增加任何手续和麻烦。

  高强还说,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凡从中国 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20%的税 率征税,相当于一年期存款利率下降0.45个百分点。

  对封闭 式运作的个人储蓄性教育保险金、个人储蓄性住房公积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失业保险 金、个人储蓄 性医疗保险金等利息所得,将视情况作出减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保险业务不是储蓄业务,不在利息税 的征收范围 内。利息税的征收范围不包含个人股票账户利息,对于股票 转让所得,国家将继续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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