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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将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1999年8月31日 07:58 上海证券报

  一项备受关注的法律修改决定——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昨天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10票弃权的结果,获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当天签署第22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法律修正案。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这一修改决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被删除,增加“对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作为第十二条。

  此前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受国务院委托,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为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 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 所征的这部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项怀诚说,据调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 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征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 人收入水平。

  关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等问题,项怀诚进一步作了说明。凡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 为利息所得的一部分,适用该比例税率。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拟对开征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 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征税

  本次常委会议还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 投入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等议案。

  关于增发国债,根据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对这一议案所作的说明,增发的600亿国债将优先安排弥补1998年国债 专项投资中重点项目的资金缺口,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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